? 文/韓金惠
9月7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亳州晚報》上刊登一則公告,為“亳州興邦公司集資詐騙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等19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向他們賠禮道歉。據了解,安徽高院的這一做法在全國尚屬首例。(9月8日澎湃新聞) 這些年來,法院向冤假錯案蒙冤者支付國家賠償的事媒體報道了不少,但是,法院以登報道歉的方式為當事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實屬難得。處于“強勢”地位的法院能夠放下架子,勇于承認錯誤,向公眾展現了一種敢于正視自身問題的姿態。因此,道歉一出,很多網友積極回應——有錯就改,以憲治國,給安微高院點贊!
或許有人會覺得,相比于真金白銀的國家賠償,登報道歉這樣的“形式主義”沒那么重要。但是,對于冤假錯案的當事人來說,“我不為錢,只想討個說法”也是他們的心聲。國際上,精神損害賠償已經成為許多國家國家賠償制度的通例。在我國,法律也有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指出,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然而,除此簡單表述之外,并無賠禮道歉的具體方式,也無實施執行的具體要求,致使“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在司法實踐中遭遇了尷尬。
安徽省高院為19名原判有罪的當事人登報道歉,為司法機關主動糾錯開了個好頭。這是對當事人的一種尊重,蒙冤者需要恢復名譽,而恢復名譽的前提是消除不良影響,在媒體上公開道歉就是在盡可能廣的范圍內消除不良影響;這也是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的督促,法律作為守護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必須慎之又慎,而以登報道歉的形式懲罰與威懾國家工作人員,能夠形成強有力的約束力,從而促使國家機關加強管理,規范行為,敬畏法律,避免冤假錯案的產生。
“有損害即有救濟”是現代法治的一項重要原則,這里所說的救濟既要關乎經濟也要關乎精神。我們希望安徽高院向蒙冤者登報道歉的行為,能夠成為司法機關的糾錯常態。道歉并不是什么丟臉的事,而是一個自我反省、不斷進步的過程。對于司法機關來說,知錯就改才能獲得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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