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積金通常
不能強制執行
根據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有關規定,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也就是說,作為儲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工資收入的一部分,是國家以住房公積金的形式給職工增加的住房工資, 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但我國民法通則對所有權的權能進行了分解——占有、使用、收益、處分。 而結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就可以看出,公積金雖屬于個人所有,部分權能卻受到了限制, 并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幣存款,因為《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對公積金的歸集、所有、運作、管理、提取、使用作了明確規定,其目的是使住房公積金制度走上規范化、制度化軌道。 “所以, 在涉及住房公積金的案件中, 法院通常不會對住房公積金采取強制執行。 ” 山東眾成清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嶸林介紹,在他所了解的案件中,只有個別案例是法院將被告方的住房公積金強制執行,用以償還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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