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赦!這兩個塵封了40年的字近來吸引了中外媒體的關注,也成為廣大輿論關注的焦點。雖然特赦議案還沒有最終確定,但此次特赦程序適用減刑、假釋程序。特赦令通過后,將由罪犯服刑地地方中級法院和高級法院共同審理,以裁定的方式作出。
記者從青島市中院了解到,其轄區(qū)內共有青島監(jiān)獄、北墅監(jiān)獄兩所監(jiān)獄,常年關押犯人一萬余人,是否有屬于此次特赦范圍之內的罪犯,暫時還沒有調查確定。不過,青島市中院每年審結減刑、假釋案件3000余人,且早已對貪污、受賄等職務犯罪的犯罪分子從嚴做出減刑、假釋,更加公開透明,讓此類案件不再是“不能說的秘密”。
審理減刑假釋
青島要求格外嚴 據(jù)統(tǒng)計,青島市中院2012年至2014年,每年審結減刑、假釋案件3000余人。今年以來已審結減刑、假釋案件1800余件。其中,假釋案件占20%~30%。依法不予假釋占1%左右,調整減刑幅度占1%左右。
青島市中院審監(jiān)庭副庭長曹志告訴記者,在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中,是以罪犯的計分考核和獎懲作為主要依據(jù)。其中,計分是依據(jù)罪犯在服刑期間的表現(xiàn)來評定的,如記件的工作,完成的效率高、質量好,可以加分;如罪犯是監(jiān)獄里從事教員工作,寫出的書籍獲得比較好的效果,也可以加分。
“青島市中院在辦理減刑、假釋案件時,根據(jù)中央政法委、最高院以及山東省兩院兩廳出臺的政策基礎上,又形成了自己的、更嚴格的執(zhí)行標準。”曹志向記者介紹,比如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實際執(zhí)行的刑期必須要達到一定標準,“其中對被判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執(zhí)行原刑期二分之一超過9個月。在最高院的規(guī)定,只需要執(zhí)行原刑期的二分之一,青島在這方面的規(guī)定,又多加了9個月的刑期。”
三年內150余“蛀蟲”
準予減刑假釋 8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審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審稿新增規(guī)定:對犯貪污、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法院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zhí)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jiān)禁,不得減刑、假釋。
在對貪污、受賄等職務犯罪上,青島在2013年就對這類罪犯的減刑、假釋進行了嚴格的規(guī)定。“貪污、受賄類犯罪分子一般文化程度高,在服刑期間做的貢獻大一些,因此獲得的分數(shù)相對高一些。”曹志說,對于這些人員的減刑、假釋案審理中,會考察其是否主動退贓,積極協(xié)助追繳境外贓款、贓物,主動賠償損失等因素。另外,還規(guī)定有期徒刑犯罪的,減刑起始時間提高到執(zhí)行二年以上;無期徒刑實際執(zhí)行刑期最低不少于17年,比原來延長4年左右。
“不過,這次刑法修正案中提到的是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重特大貪污犯罪案件,此類案件的減刑,是由省高院收到同級監(jiān)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減刑建議書后,一個月內作出裁定。”曹志說,青島市中院只能審理案情較輕的貪污、受賄罪犯減刑或假釋案。據(jù)統(tǒng)計,從2012年至2014年,青島市中院做出的貪污、受賄犯罪減刑、假釋的有150余人,均為案情較輕,被判處刑期在10年左右。
累犯和八類犯罪
不得假釋 想獲得假釋,對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是想都不用想,他們一律不得假釋。
“這些犯罪或者由于人身危險性大,或者由于罪行嚴重和主觀惡性較重,因而都是嚴厲打擊和控制的對象,禁止他們假釋,可以防止其因過早回到社會而對公眾安全造成危害和威脅。”曹志說,這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中“嚴”的重要體現(xiàn),延長這些罪犯的服刑時間,表明國家對這些罪犯和罪行的極其嚴厲的譴責和否定態(tài)度,威脅社會大眾不再重新犯罪和事實嚴重的暴力犯罪。
另外,在司法實踐中,還有三種不予假釋的情形:未積極執(zhí)行財產刑、未積極履行附帶民事賠償義務的,確有能力而不執(zhí)行、不履行的;綜合考慮犯罪情節(jié),不能排除假釋后再犯罪危險的;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機關未出具明確的調查評估意見。“如罪犯楊某不予假釋案中,監(jiān)獄委托司法行政機關對其所居住的社區(qū)影響進行調查評估,所地在公安派出所意見為不同意,司法行政機關意見為依法裁定。”曹志說,此種情況下,只能認為居住地社區(qū)不同意進行社區(qū)矯正,不予辦理假釋。
曹志還提醒重申,有一點要說明,減刑本質是國家的權力,不是罪犯的權利,是一種刑事獎勵,是國家刑罰執(zhí)行機關和司法機關改造罪犯的權力。
減刑假釋案
全部上網“見光” 在確保“嚴”的同時,青島市中院也在不斷公開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以接受社會監(jiān)督。在青島,可以登錄中國裁判文書網、最高法院減刑假釋網上,看到所有減刑、假釋裁定書和決定書。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看到,公布的一份的裁定書上,包含罪犯的姓名、原判刑期、刑期變動等詳細信息,接受社會各界監(jiān)督。
“由于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是在監(jiān)獄內進行,群眾是無法旁聽。”曹志告訴記者,為了讓此案案件“見光”,青島市中院專門建立了科技法庭,通過網絡直播案件審理過程,實現(xiàn)遠程庭審和提訊,更多的人員可在法院法庭內參加旁聽,擴大了工作透明度,這在全省屬首例。
■相關案例
案例一
嚴重暴力犯罪罪犯
不予假釋 罪犯苗某于2007年3月18日因綁架罪、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9000元。2010年11月,減刑一年;2012年5月再次減刑一年,現(xiàn)已執(zhí)行刑期八年三個月,罰金已繳納。執(zhí)行機關于2014年9月26日提請對苗某假釋。
青島市中院受理此案后,對苗某進行了訊問,詳細了解其所犯罪行、認罪悔罪以及服刑期間的表現(xiàn)情況。經審理查明,苗某犯綁架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三年。苗某服刑期間認罪悔罪,服從管教,遵守監(jiān)規(guī),確實有悔改表現(xiàn)。
不過,青島市中院最終認為,苗某所犯綁架罪、搶劫罪均屬嚴重暴力犯罪,社會危害性及社會影響大,且這兩罪一直是我國刑法打擊的重點,苗某雖有悔改的表現(xiàn),但其所犯罪行嚴重,應從嚴控制假釋,最終決定不予假釋。
案例二
不賠償被害人損失
想假釋未獲批 范某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1年6月13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93萬余元,服刑期間執(zhí)行刑期沒有變動。執(zhí)行機關后以范某在考核期間確有悔改表現(xiàn)為由,報請對其予以假釋。
青島市中院經審理查明,范某作為主犯,在判決之前和服刑期間均未履行附帶民事連帶賠償責任,未取得被害人諒解,而其他三名罪判在判決前已經部分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共計25.5萬元,并取得對方諒解。范某沒有提供個人家庭經濟困難的證據(jù)材料以證實其無能力履行附帶民事賠償責任。另個,從范某獄內的收支明細看,其服刑期間往來錢款較多,月均消費額遠遠超過獄內一般消費水平,有一定的賠償能力。此外,范某有前科,1998年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青島市中院認為,范某雖在服刑期間表現(xiàn)較好,但其故意傷害犯罪導致被害人重傷,給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巨大的身體痛苦、精神創(chuàng)傷和經濟損失,而范某未通過履行附帶民事賠償責任,來減輕其犯罪行為給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的損失,因而不能認為其確有悔改表現(xiàn),決定對范某不予假釋。
案例三
老年犯想獲減刑
因是累犯被打折 1948年出生的萬某因犯盜竊罪,于2011年5月31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服刑期間執(zhí)行刑期無變動,現(xiàn)已執(zhí)行刑期四年三個月。
今年5月份,執(zhí)行機關報請對萬某減刑八個月。青島市中院受理此案后,經審理查明,萬某現(xiàn)年已經67歲,是老年犯,且下肢癱瘓,生活不能自理,依據(jù)規(guī)定減刑時可從寬三個月;萬某在服刑期間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積極參加勞動,可以減刑六個月。
不過,法院還查明,萬某曾在2004年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本次犯罪是累犯,依據(jù)規(guī)定減刑時應從嚴掌握四個月。
綜合以上情況,青島市中院最終對萬某作出減刑五個月的決定。
本版文/本報記者 任金梅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