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下周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將三審刑法修正案(九),有消息稱此次審議嫖宿幼女罪有可能被廢除。而在之前的兩次審議稿中,均未涉及這一罪名,但建議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呼聲卻越來越強烈。
自2008年習水嫖宿幼女案被媒體曝光以來,嫖宿幼女罪存廢問題就一直活躍在輿論場上。爭論的焦點之一,在于“保留論”者認為嫖宿幼女罪的刑責還重于強奸罪,廢除了豈非放縱犯罪。另一個爭論焦點在于,“嫖娼畢竟不同于強奸”,區別打擊是立法技術的需要。
鑒于嫖宿幼女罪也是經立法機關修訂后確立的法定罪名,如今倡行廢除,自然要追溯當年的新設。依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當年編著的《刑法釋義》,設立嫖宿幼女罪是“為了嚴厲打擊嫖宿幼女的行為”,因此行為“極大地損害幼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發育”。但耐人尋味的是,嫖宿幼女罪并未設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中,而是被放置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這種綱目上的邏輯關系清晰地顯示,嫖宿幼女罪所保護的法益首先是“社會管理秩序”,而并非幼女的人身權利。一些法律界精英動輒指責民意外行,卻無法解釋嫖宿幼女罪在立法技術上同樣存在無法自圓其說的重大漏洞。支持嫖宿幼女罪的法律精英們如果能少一些專業自負,終止司法實踐中的標準不一,平息公共輿論場上的眾聲喧嘩,定能借助于這次刑法的修訂而實現。8月21日《新京報》
半島網辣蛤蜊評論(
http://jr22wz.com/lagala/)原創作品,轉載請注明來源。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王泯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