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聊城8月18日訊(記者 孟凡蕭 通訊員 王希玉 潘輝 孟倩) 利用滲坑直接排放含有酸、鉛、砷、總鉻等危險廢物或有毒物質的廢酸水,嚴重污染環境。近日,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污染環境案,被告人朱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被告人朱某,男,1972年1月出生,漢族,小學文化,農民。經審理查明,2014年9月份,被告人朱某伙同陳某(另案處理)在聊城市經濟開發區蔣官屯辦事處某村的非法酸洗加工點,將洗鋼管廢酸水利用滲坑直接排放,對周圍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嚴重污染。經檢測,排放的廢酸水中含有酸、鉛、砷、總鉻等危險廢物或有毒物質,造成的環境損害費用達72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伙同他人違反國家規定,利用滲坑直接排放含有酸、鉛、砷、總鉻等危險廢物或有毒物質的廢酸水,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朱某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的行為侵犯了國家防治環境污染的管理制度,依法應予刑罰。鑒于被告人朱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對其可從輕處罰。
綜上,法院依法以污染環境罪,判處朱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編輯: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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