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華社北京8月6日電 最高法6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將從9月1日起施行。
根據該司法解釋規定,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相關規定,法院應予認定。企業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資金,司法應當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表示,允許企業之間融資,絕非意味著可以對企業之間的借貸完全聽之任之、放任自流。“生產經營型企業從事經常性放貸業務,必然嚴重擾亂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監管紊亂。司法解釋專門對企業間借貸應當認定無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具體規定。”
司法解釋同時對互聯網借貸平臺的責任作出規定,如果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則不承擔擔保責任。如果網貸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法院可以判決其承擔擔保責任。
針對民間借貸的利率與利息,該司法解釋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介于年利率24%和36%之間的利息,也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但如果借款人已經償還了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償還,法院同樣會駁回。”杜萬華說。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了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包括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此外,該司法解釋還規定,對于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民間借貸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對于與民間借貸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犯罪,人民法院應當將犯罪線索材料移送偵查機關,但民間借貸案件仍然繼續審理。
杜萬華表示,2014年全國法院審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102.4萬件,同比增長19.89%,2015年上半年已經審結52.6萬件,同比增長26.1%,民間借貸糾紛已經成為繼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訴訟類型。“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有利于回應人民群眾對借貸安全和公平正義的追求和金融市場化改革對形勢發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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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出臺職務犯罪偵查“八項禁令” 據新華社北京8月6日電 針對當前職務犯罪偵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出臺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八項禁令”。此舉旨在進一步規范司法行為,防范違法違規辦案,保障公正司法。
最高檢規范辦負責人介紹,“八項禁令”從嚴肅辦案程序、依法保障人權、保護發案單位合法權益、加強辦案安全防范等四個方面入手,涵蓋了職務犯罪偵查工作中存在的司法不規范突出問題,這“八項禁令”包括:嚴禁擅自處置案件線索、隨意初查和在初查中對被調查對象采取限制人身、財產權利的強制性措施;嚴禁違法使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嚴禁違法干涉涉案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嚴禁違法違規處理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嚴禁阻止或者妨礙律師依法會見犯罪嫌疑人;嚴禁在未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情況下進行訊問;嚴禁刑訊逼供以及其他非法取證行為;嚴禁違反辦案安全紀律。
負責人說,每條的具體內容由禁止性規定和違反的處罰措施兩部分組成,禁止性規定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處罰措施的參照標準主要是《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和《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
在依法保障人權方面,主要針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律師“會見難”、刑訊逼供和違法取證等突出問題作出了禁止性規定。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王泯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