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9月,我市地鐵3號線北段將試運行,12月進行載客試運營。記者昨天從青島地鐵集團獲悉,7月24日,省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批準了 《青島市軌道交通條例》,這是我省第一部軌道交通地方性法規。根據省人大常委會決定,《條例》自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
設立軌道交通專項資金 據介紹,《條例》以“問題引導立法,立法解決問題”為指導思想,圍繞“保障軌道交通健康發展”和“維護乘客合法權益”兩個核心展開制度設計。內容主要從管理原則、體制與機制、規劃與建設、運營管理與服務、保護區和設施管理、安全與應急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規范,全文共七章六十三條。
目前我市規劃的軌道交通線路有16條,為保障軌道交通健康發展,《條例》首先明確了軌道交通的公益性公用事業性質,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協調解決軌道交通涉及的重大問題、設立軌道交通專項資金并納入財政統一管理,同時還規定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資金補貼。另外,《條例》規定,市直各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軌道交通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區市政府負責與軌道交通相關的土地和房屋征收、社會穩定工作,并協助做好軌道交通設施安全管理和應急事件處置等工作。
特殊情況可辦理退票 在地鐵車票定價方面,《條例》規定票價實行政府定價,票價的制定和調整應當遵循公益性、公平性和可持續性的原則,并充分考慮社會各方面承受能力,同時應當按照規定召開價格聽證會,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為保證乘客權益,在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因故障、意外事件等原因未完成運輸服務的,規定乘客可以在七日內辦理退票手續。為使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服務能夠得到有效監督,《條例》規定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對違反本條例運營規定行為和服務質量的投訴,對接到的乘客投訴,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乘車禁帶六大類物品 《條例》為保證運營安全,規定了禁止攜帶六大類物品進站乘車;為維護正常的客運秩序,規定了禁止十一種擾亂運營秩序的行為。為維護軌道交通正常運營秩序和乘客人身安全,《條例》按照法律規定,并借鑒其他城市通行做法,授予了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部分行政執法權,對破壞環境衛生、擾亂乘車秩序和危害交通設施安全的行為進行勸阻、教育,對情節嚴重的進行處罰。
《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乘客禁止攜帶下列物品進站乘車: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無包裝易碎品;易污損軌道交通設施、有嚴重異味以及影響乘車環境的物品;充氣氣球、非折疊自行車,長寬高之和超過一點八米或者重量超過三十公斤的物品;活禽畜以及犬、貓等動物 (有識別標志的服務犬除外);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攜帶的其他物品。 記者 張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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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站車廂內禁止擺攤、乞討 《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乘客應當遵守乘客守則,文明乘車,自覺維護正常的客運秩序。禁止下列行為:
1.在軌道交通設施設備上涂寫、刻畫,擅自張貼印刷品或者懸掛物品等;
2.在車站出入口周邊五米范圍內擅自停放車輛、堆放物品、擺攤設點等妨礙乘客通行的行為;
3.在車站或者車廂內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以及亂扔果皮、紙屑、包裝物等;
4.在車站或者車廂內擺攤設點、推銷、演藝、乞討等;
5.在車站內逗留堵塞通道出入口、堆放雜物以及在運行電梯上逆行等;
6.在車站或者車廂內踩踏座席、躺臥、追逐打鬧、滑滑板(輪滑)、騎獨輪車等;
7.強行上下車,阻擋車門、屏蔽門、安全門的正常開啟或者關閉;
8.擅自進入駕駛室、軌道、隧道、通風亭(井)、消防控制區或者其他有警示標志的區域;
9.攀爬、翻越或者推擠圍墻、欄桿、閘機、安全門等;
10.干擾、攔截車輛正常運行;
11.其他影響軌道交通運營秩序和安全的行為。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