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今,狗狗作為寵物已經走進許多市民的家庭,“養犬”也成為近年來備受關注的話題,“狗咬狗”、“狗咬人”糾紛也隨之層出不窮。為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我市制定了《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昨天開始,面向社會征求意見。
取得犬只15日內須登記 《征求意見稿》規定,本市實行狂犬病強制免疫制度、養犬信息登記 (電子標識)制度和養犬收費制度。養犬人應當依法辦理養犬初始免疫、信息登記和定期免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獨戶居住住所的居民可以養犬。除工廠、倉儲單位根據需要飼養護衛犬外,其他單位禁止養犬。
居民辦理養犬初始免疫、信息登記時,應當攜犬辦理并出具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身份證明以及養犬地點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合同或者其他合法居住證明材料。養犬人應當自取得犬只15日內攜犬到犬只免疫登記定點單位進行免疫前檢查,辦理初始免疫手續。本市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和其他各區(市)建成區的養犬及相關管理活動,均應按此條例內容執行。
居民每戶養犬限養一只 居民不得養烈性犬,居民每戶養犬限養一只。犬只生育幼犬的,養犬人應當在幼犬出生3個月內妥善處置超過限養數量的犬只。鼓勵養犬人對飼養的犬只實施絕育措施。養犬人對飼養的犬只實施絕育的,憑犬只實施絕育的手術證明,按規定免收養犬管理服務費。禁止在國家機關、醫院的辦公服務區以及學校的教學區和學生宿舍區等區域養犬。
《征求意見稿》對居民出門遛狗時應采取的措施作出了硬性要求,例如,養犬人攜犬出戶,應當為犬只掛犬牌;為犬只束牽引帶,牽引帶長度不得超過2米,遇到他人應當收緊牽引帶,并主動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乘坐電梯或者上下樓梯的,應當為犬戴嘴套,或者將犬只裝入犬袋、犬籠,或者懷抱,并避開高峰時間;及時清除犬只糞便;禁止進入國家機關、醫院、學校等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車、客運輪渡、軌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攜帶犬只乘坐出租車的,應當征得出租車駕駛員的同意。
公共樓道禁止放置犬籠 《征求意見稿》提出,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居民公約,在征求居民意見的基礎上,劃定本居住區禁止犬只進入的公共區域。禁止在公共樓道等建筑物的共有區域搭設犬舍、放置犬籠等其他養犬器具。吠叫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養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禁止遺棄、虐待、屠宰犬只;禁止組織、參與斗犬等傷害犬只的行為。養犬人不得驅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嚇、傷害他人。犬只傷及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受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先行承擔相關醫療費用。
《征求意見稿》中提到,提倡養犬人投保家養寵物責任保險。犬只死亡的,應當按照動物防疫相關規定,將犬只尸體送至指定的死亡犬只收集場所,統一送至有資質的無害化處理場進行處理。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犬只收留所,收留所對走失犬只,有電子標識的應當自犬只被收留之日起3日內通知養犬人認領;其他犬只可以通過相關網絡平臺發布招領公告。無主犬可以由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個人領養,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同一領養人,3年內限領養一次。對收留的病、殘、老犬只以及超過3個月無人認領的犬只,收留所可以采取安樂死等適當方式處理。
每超養一只犬罰500元 《征求意見稿》提出,6種情形下,由公安機關、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犬只:在機關辦公區、醫院、學校教學區和學生宿舍區等區域養犬的;超出限定種類和數量養犬的;犬吠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攜犬進入禁止進入區域的;未按照規定掛犬牌、束牽引帶攜犬外出的;不清理犬只糞便的。
根據相關條款規定,居民飼養烈性犬的,沒收犬只,并對個人處2000元罰款。居民每戶養犬超過限養數量的,可對每超養一只犬處500元罰款,并沒收其超出限養數量的犬只。在公共樓道等建筑物的共有區域搭設犬舍、放置犬籠等其他器具,最高可處500元罰款。除此之外,犬只未掛犬牌、未為犬只束牽引帶等行為的,可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有意見和建議可反饋 《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昨天起通過青島政務網、青島市政府法制網、青島公安網予以公布,公開征求社會意見。有關修改意見和建議請于2015年7月21日前反饋青島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法規二處或者青島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一大隊。
青島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法規二處(地址:香港中路17號,郵編:266071,聯系電話和傳真:85911500 ,郵箱:faguierchu@163.com)。青島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一大隊(地址:湖北路29號,郵編:266001,聯系電話:66571772,傳真電話:66571760,郵箱:qdqzgl@163.com)。 記者 于順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