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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車位費不讓進小區 怡景嘉苑業主被攔門外8小時

2015-07-14 10:04   來源: 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手機看新聞 半島網 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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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我們拒交車位費,就不讓車進入小區。”近日,家住即墨市通濟新經濟區仇家溝岔村怡景嘉苑的多名業主撥打墨城新聞熱線稱,7月10日,因不認同而拒交物業收取1800元/年的地上停車費,多戶車主被攔車堵門拒絕進入小區,雙方僵持了8個小時后才得以放行。業主認為地上車位是公共場地,使用權歸全體居民所有。而物業表示,開發商擁有地上、地下車位所有權,車位租賃屬合法行為。對此,律師表示,物業出租的車位需在建筑區劃內,還應當取得物價部門的收費許可。

  >>>反映拒交停車費,業主被攔車堵門8個小時

  7月10日下午3時許,在即墨市通濟新經濟區仇家溝岔村的怡景嘉苑小區外,一輛寶馬車停在出入口橫著的起降桿前,由于車輛堵住了小區的出入口,其他進出小區的車輛則順著道路排成了“長龍”,致使天山一路公交樞紐站車輛進出口被堵住,造成交通堵塞。一直僵持到晚上11時,在公安部門的協調下,物業管理人員才將起降桿升起,讓車主將車開進小區。

  7月12日,接到市民投訴后,記者來到怡景嘉苑小區,等候在小區入口的十多位業主向記者講述了事情發生的始末。業主稱,6月底物業貼出告知稱:7月1日開始啟動地下車位,小區的所有車輛進入地下停車,請有車的車主到辦公室辦理車位手續。由于并沒有車主前去交納車位費,7月1日物業再次貼出告知稱,7月10日前免費使用車位,11日啟動識別車牌程序,無車位車輛禁止進入小區。

  “物業為了逼迫我們都到地下停車,把地上和地下車位收費都規定為1800元/年,我們拒交車位費,就禁止車輛進入小區。”業主張先生說,經過7月10日的事后,物業又寬限周末兩天時間,再不交費周一仍不允許車輛進入小區。

  >>>業主地上車位歸業主所有

  孫女士等十多位業主稱,自己沒交停車費是因為大家并不認同物業有權收取地上停車費。“地上的所有公共設施包括車位應該是業主所有的。如果車位是屬于開發商的,物業可以收取相關費用,但我們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預購合同上明確寫明,開發商與即墨市國土資源局簽訂的土地使用面積為46455平方米,而業主的使用權面積也為46455平方米,這說明開發商所購買的土地使用權已全部移交給我們業主。”

  業主張先生則對物業未經過任何業主同意就開始收取費用表示質疑。“根據相關文件說明,小區物業所有收費項目需要至少50%業主同意并簽字才可以實施,而我們小區現在并沒有居委會和業主委員會。”張先生說,如果物業非要收費,也要等小區成立居委會和業主委員會后,三方商議之后再決定收取費用的多少。“對比同等級別小區,物業收取的停車費太高,我們都無法接受,我們討論一致認同可接受600元/年的車位費。”

  >>>物業開發商擁有車位所有權

  “車位就跟房子一樣,買了就有使用權,不買肯定沒有使用權。以前開發商已經免費提供2年多了,現在車多了,堵塞了消防通道,晚上一旦出現事故,消防車根本進不來。”怡景嘉苑的物業青島世紀花苑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仇經理表示,物業收取車位費是根據建設規劃圖來的,地上和地下車位都屬于開發商所有,根據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4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第五條規定,建設單位按照比例將車位、車庫,以出售、附贈或出租等方式處分給業主的,應當認定其行為符合物權法的七十四條有關“應當滿足業主的需求”的規定。

  仇經理說,車位費的收費標準是按照即墨市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停車服務費、車位租賃費指導標準收取的,中型車露天停車服務費為50元/月、市內停車服務費為70元/月,車位租賃費為315元/月;小型車露天停車服務費為30元/月、市內停車服務費為50元/月,車位租賃費為270元/月。

  >>>律師物業出租的車位需在建筑區劃內

  對此,山東一諾律師事務所的韓杰律師表示,開發商所稱的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4次會議通過的公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規定第五條的前提條件是該車位、車庫是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如該車位、車庫不符合相關政府部門的規劃,那么根據《物權法》第74條的規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開發商和物業無權對該車位、車庫進行出售、出租。

  另外,如開發商或物業要對該車位、車庫收取相關費有,還應當取得物價部門的收費許可,如沒有取得該許可那么其收費就是違法的。

  文/ 圖  本報記者 王靜(請本文線索提供人孫女士到鶴山路中國黃金即墨金店領取獎品一份)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孫正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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