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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會開的關于劉先生照顧老人的證明
劉福貴(化名)今年50多歲,家住寧鄉路,兄弟姊妹4人,他排行老四,家中還有一80多歲的老母親。劉先生稱,自從十幾年前父親去世,自己就和母親住在一起,照顧母親日常起居。2013年母親腦梗死發病產生后遺癥,目前臥病在床失去行為能力和意識。其他兄弟姊妹不像他那樣去盡贍養老人的義務,他想將他們告上法院。“法院說得有監護人證明,不然不能立案,讓居委會開證明,居委會不給開。”
感到哥姐沒盡到義務 5月19日上午,城市信報/信網記者聯系到了劉先生,他向記者介紹了詳細情況。
劉先生目前沒有工作靠每月領取600元的低保生活。他告訴城市信報/信網記者,哥哥和姐姐都已成家立業,自己45歲才結婚,膝下無子。“自從我父親去世,我就和我母親一起住,照顧她生活,那會兒她還能動能說話,只不過身體狀況不好,”劉先生說:“之前我母親患了腦梗死,留下了嚴重的后遺癥,現在不能動不能說話,也沒有意識。”
但劉先生認為,條件都比自己好的哥哥姐姐從老人生病后沒有像自己那樣盡到贍養老人的義務,反而是條件最不好的自己每天跟老人在一起,照顧老人的“吃喝拉撒”。
因為感到哥哥姐姐不盡心盡力贍養老人,劉先生在2006年以母親委托人的身份將自己的二哥告上了法庭,并勝訴,法院判決二哥每月給老人100元贍養費。“從來沒有給過,我也是想借打這個官司震懾我姐姐,完全沒用。”劉先生說。據劉先生介紹,自己的大哥是“表現最好的”,每個月會給100元的贍養費,同時也會不時到家中看望老人。
想打官司時遇難題 因為距上一次勝訴已經過去了9年時間,劉先生如今仍想通過打官司的方式來解決哥哥姐姐不盡心盡力贍養老人問題,但這次他遇到了新的問題:2006年的老母親還可以說話可以活動,現在的老母親癱瘓在床,沒有了思維和意識。當初,劉先生是受母親委托,以母親代理人的身份將二哥告上了法庭,而如今,老母親已經無法再“委托”他作代理人。如果想打這個官司,劉先生需要以新的“監護人”的身份來起訴。但就是在獲得“監護人”身份的這個問題上,劉先生遇到了麻煩。
“我找了居委會,讓他們給開個監護人的證明,他們說開不了,最多只能開個我母親已經喪失行為能力,是由我在照顧的證明,”劉先生說:“我問他們為什么不能給開,他們說就是不能給開,沒有為什么。”
5月19日下午,城市信報/信網記者來到了劉先生的家中,見到了劉先生的老母親。老人額頭上蓋著白色的布,側身躺在一間空間逼仄的房屋的床上,眼神渾濁。說起開證明的事,劉先生告訴記者,“他們(居委會)是怕開了證明打完官司引起糾紛,之前他們碰到過這種事,他們開了證明,結果人拿著證明把老人的房產弄去了,后來其他繼承人就鬧,最后又翻了案,”劉先生說:“但是我母親一沒有房產,二沒有存款,根本不存在這種利益的糾紛。”
居委會:證明不好開 5月19日下午,記者聯系到了上四方居委會的給劉先生開具了老人無行為能力證明的工作人員劉先生。對于為何不給開監護人證明的問題,劉先生表示:“我們居委會沒有這個權力,這個事兒建議你問問街道辦。”
隨后,記者聯系到了四方街道辦事處綜合治理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張先生。對于劉先生的問題,張先生這樣向記者解釋:“不是說他母親現在癱瘓在床就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是一個法律概念,和無行為能力是兩碼事。是不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是哪個個人說了就能算的,得司法部門認定,我們街道辦和居委會沒有這個能力也沒有這個權力去認定。他們兄弟姐妹之間存在矛盾糾紛,一直不能協商達成一致,而且,最后就算通過起訴由法院來指定監護人,他也不一定是最合適的人選,因為還要考慮到包括經濟條件在內的很多因素。”張先生同時向記者表示,街道辦此前曾因出具監護人證明產生過不必要的麻煩。
律師:這種情況確實很難 為此,城市信報/信網記者咨詢了山東頤衡律師事務所的叢偉律師。聽記者介紹了劉先生的情況后,從律師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章第十七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順位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在本案中老母親的配偶和父母顯然已經不在了,那么劉先生兄弟姊妹四個都是名義上的法定監護人。法條中明文規定: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劉先生的母親沒有了思維和意識,也屬于精神病人的范疇。對于誰是老人的監護人,需要兄弟姊妹都出面,雙方進行協調,由居委會在同一順位中指定。如果對指定有異議,這個時候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然后由法院來指定。被指定的監護人再以監護人的身份來起訴。但就劉先生的情況來看,很難。”叢律師說。文/圖 城市信報/信網記者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