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張楓逸
不少丟失、被盜二代身份證并未自然消亡,而是被不法分子非法收集,幾經倒手后被用于犯罪。公安部相關負責人近日表示,公安部將于年底前建立丟失、被盜居民身份證信息管理系統,最大限度防止丟失、被盜身份證被不法分子冒用。(本報4月21日A29版報道) 由于身份證系統的先天缺陷,居民丟失身份證后,即使做補辦(掛失)處理也不能予以注銷,導致原身份證仍可正常使用。我國每年丟失、被盜的二代身份證達數百萬張,其中大量身份證通過網絡進行非法交易,并被廣泛用于開辦銀行卡、信用卡,掩護詐騙、洗錢活動,不僅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侵害當事人的聲譽和權益,也給公安機關偵破案件增加難度。
如今,公安部著手建立丟失、被盜居民身份證信息管理系統,終于邁出了“亡羊補牢”的實質性一步。不過,僅依靠公安部一家,并不能完全杜絕身份證冒用,在管理系統的技防之外,更需要責任明晰的人防。
再嚴密的機器也是人來操作的,有關部門的責任意識就顯得尤為重要。如果銀行、鐵路、酒店等需要查驗身份證的機構和單位把關不嚴,即使遺失身份證在公安部門的系統里注銷了,還是無法避免被冒用。在國外,如果銀行對冒名頂替開卡的行為把關不嚴,銀行會受到嚴厲懲罰。我國法律也需要做出相應規定,明確基層用證單位查證不嚴、導致身份證被冒用需要負哪些責任,倒逼有關方面切實負起“人證一致性”審核的責任。
再者,叫賣和冒用遺失身份證的違法成本低,違法風險小,也是亟待消除的隱患。現行《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這里面存在兩個問題,其一,冒用他人證件處罰力度過輕,與產生的非法獲利和帶來的社會危害不成正比,難以起到震懾作用;其二,遺失的身份證都是真實原件,并非偽造證件,對“二代身份證黑市”的打擊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有關部門需要從法律層面堵塞漏洞,提高違法成本,填補法律空白,加大對販賣使用身份證產業鏈的全方位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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