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訊(記者 張雪松 通訊員 李阿欣) 近日,平度法院審理了一起以買賣合同形式掩蓋民間借貸實質的糾紛案件,辦案法官綜合各種證據材料,仔細分析層層剝離,認定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判決駁回了原告要求辦理車輛過戶手續的訴訟請求。法官提醒,當前,高利貸以一種新的形式即房屋、車輛等買賣合同出現,應引起足夠重視,借貸還需留個神兒。
據了解,郭某急需一筆資金,因故認識了自稱在某投資公司工作的張某。張某表示,可以立即借給郭某10萬元,借款期限1個月,利息17000元,但要以郭某一輛23萬元的轎車作為抵押,并且雙方需簽訂車輛買賣合同,郭某按時還款后,合同作廢。想到一個月內自己肯定能將錢周轉回來,郭某沒考慮太多就同意了。
隨后,二人簽訂了《二手車買賣合同》。簽約當天,張某以轉賬的方式將錢匯給郭某,郭某也將購車發票、機動車行駛證、車輛一致性證書、交強險發票等手續一并交給了張某。眼看到了一個月期限,郭某準備好了現金還款,打張某的電話,從一開始以沒時間為由拒絕其還款到后來一直無人接聽,去張某所說的投資公司,卻發現并沒有該公司的存在。此時,郭某預感不妙。果然,一個多月后,張某主動聯系郭某說,由于其逾期未還款,要求按照合同約定辦理車輛過戶手續。遭到拒絕后,張某將郭某訴至平度法院。庭審中,張某稱其與郭某簽訂的車輛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應按照合同約定辦理過戶手續。郭某則辯稱事實是其向張某借款,被逼簽訂車輛買賣合同并收取車輛手續。
辦案法官經審理發現,合同所涉車輛,是郭某新購買的,合同簽訂時僅使用一個多月,購買、掛牌、繳稅、買保險合計23萬余元,僅以10萬余元的價格出售,有悖于一般的生活常理。郭某提供的電話錄音也證明張某多次拒絕郭某還款,根據雙方對話的意圖及本案的事實分析,法官認定該案的基礎事實是借貸關系而非車輛買賣,原、被告簽訂《二手車買賣合同》的真實目的在于掩蓋高利貸,故該買賣合同無效,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張某要求交付車輛的請求。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王泯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