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12日,西安市長安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參加婚禮宴請過量飲酒后死亡的生命權糾紛案件,同桌共同飲酒人均被判賠償死者相應經(jīng)濟損失。
曹某、朱某夫婦與王某是一個工地上的工友。去年3月19日,王某的兒子結婚,王某于3月18日晚提前宴請大家。當晚,曹某夫婦和其他工友先后到長安區(qū)韋曲街道東兆余村一餐館赴宴。赴宴的有兩桌人,其中曹某與事主王某,工友董某、孫某等共15人坐一桌,其妻朱某則與其他人在另一桌。宴席從當晚8時許持續(xù)到晚11時許,兩桌人共喝掉白酒13瓶,其中曹某所在一桌喝了11瓶。當晚11時許,曹某、朱某夫婦離開餐館,剛出餐館不久后曹某便因不勝酒力醉倒。隨后,朱某聯(lián)系負責接送參宴人員的姚某開車將曹某送回其住處。當晚,朱某一直陪同曹某。次日早上8時至9時之間,朱某發(fā)現(xiàn)曹某一直昏迷不醒,且意識不清,120急救人員趕到現(xiàn)場時曹某已死亡。
去年4月23日,朱某和兩個女兒以及曹某母親一起向長安區(qū)法院起訴,要求當晚與曹某同桌的王某、孫某等14名被告賠償約54萬多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死者曹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酒精的危險性而不控制酒量或輕信能夠避免,其本人具有重大過失,應對其傷亡后果承擔主要責任。作為同飲人的14名被告在飲酒期間及酒后并無過錯,對曹某的死亡不應承擔過錯責任。同時,原告方在公安機關釋明的情況下仍放棄尸體檢驗,導致最終失去解剖檢驗條件,致曹某死亡與飲酒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無專業(yè)和法律上的界定,因此原告要求王某等14名被告承擔過錯責任之主張,于法無據(jù),法院不予支持。但曹某當晚飲酒過度,回家途中不能自主行走,意識不清是客觀事實。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書中排除刑事案件,說明曹某當晚飲酒過量對其身體已造成了一定的傷害。依照《民法通則》第132條規(guī)定,雖然各被告對曹某的死亡沒有過錯,但應酌情分擔相應民事責任。
今年3月12日,法院依法判處宴請人王某對曹某的死亡承擔補償責任5000元;最后離席的何某、姚某等8人各承擔補償責任2500元;參與飲酒但離席較早的孫某等4人各承擔補償責任1500元;未飲酒且離席較早的李某承擔補償責任500元。
據(jù)《華商報》
(來源:半島網(wǎng)-半島都市報)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