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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黑名單 半島都市報2月8日訊(記者 李保光 通訊員 周洪溪 呂佼) 近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集中公布了第六批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其中,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案件有1840個,失信被執行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案件有510個,涉及354家單位(名單詳見半島網)。
在此次公布的第六批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不乏青島市民熟知的企業,比如青島澳柯瑪集團總公司、青島勇麗時尚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青島暖倍兒服飾有限公司,以及金街的開發企業青島澳華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此外,有些企業涉及多個案件,其中青島盛鼎置業有限公司、青島華儲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均涉及44起執行案件。記者搜索發現,其法定代表人均為劉芳畝。
據了解,此次公布的第六批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比第五批多1014名,增加75.9%。市中院相關負責人介紹,全市兩級法院不斷擴大錄入范圍,堅持“錄入是原則、不錄是例外”的要求,只要未結案件的被執行人不屬于“五保戶”、“低保戶”或明顯沒有履行能力的,而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規避、抗拒執行的,法院就依法作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決定,將其錄入全國法院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
為加大執行力度,此前,市中院每季度都會對全市法院新錄入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進行匯總,通過最高法院網、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網、青島新聞網、半島網等網絡、各級新聞媒體及微博、微信等,集中向社會公開發布,并從第五批開始在海爾路招商銀行的戶外大型電子顯示屏滾動播出。基層法院也充分利用電視節目、公共廣場大型電子顯示屏滾動播出、社區(鄉鎮)宣傳欄張貼公告等形式,廣造懲戒失信聲勢。
在此基礎上,青島兩級法院還實行信用、法律懲戒措施。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通報給銀行、工商、稅務、房地產管理、車輛管理等單位和部門,使一大批失信被執行人在行政審批、融資信貸、招標投標、守重評比、資質認定等方面受阻被拒。青島兩級法院加大強制執行力度,開展反規避執行年活動,充分運用刑事處罰 、限制高消費(限飛)、限制出境、采取強制措施、實行財產申報等反規避執行措施,依法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嚴厲懲戒。
據介紹,實施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制度以來,青島全市法院依法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交公安機關審查45案51人,其中判處有期徒刑5案5人,判處緩刑3案3人。另有17名失信被執行人得知將被以拒執罪移交公安機關后主動履行了義務,執結標的額202.5萬元。從2014年7月份開始,所有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自然人,在全國范圍內被限制購買乘坐飛機、動車商務座、火車軟臥。全市法院依法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司法拘留684名,罰款95名95.2萬元。迫于信用壓力和執行威懾,已有598名失信被執行人履行義務404案,另有262名失信被執行人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223個,執結標的總額6045.42萬元。
據介紹,今年,市中院將建立月公布制度及公布平臺,由每季度集中公布一次,改為每月集中公布一次,進一步加大對失信被執行人的輿論懲戒和信用懲戒力度,不斷推進社會征信體系建設。
案例一
上黑榜影響生意,老賴主動還錢
2013年2月5日,李某某在青島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工作過程中,被機器設備擠傷。李某某經住院治療、傷殘鑒定后,就賠償問題與該公司協商未果,同年5月24日將該公司訴至即墨法院。后經即墨法院審理,依法判決該公司支付李某某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45767.89元。
后因該公司拒不賠償,李某某于2014年6月3日申請立案執行。該案屬于涉民生執行案件,執行局長多次督辦執行,但被執行人拒不履行,其法定代表人也以出差、開會等各種理由躲避、拖延執行,而申請人李某某則急需案款用于后續治療。
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即墨法院依法將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并在最高人民法院網站平臺予以公布。因該公司經營業務涉及地域廣,王某某經常到外地出差,被公布失信黑名單后,生產經營和出行立受到影響。迫于失信黑名單的信用懲戒壓力,王某某主動到執行局,檢討自己拖延執行的錯誤做法,并當場表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全部義務,很快將全部案款一次性繳納至法院案款賬戶,此案得以順利執結。
案例二
一看被“限飛”,老賴賠償42萬
2012年1月29日,劉某某搭乘高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沿S203省道由南向北行駛至195KM 交叉路口處,與路口北側中心隔離水泥墩相撞,造成車輛損壞、高某某受傷、劉某某當場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經即墨交警大隊認定,高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劉某某不負事故責任。因賠償問題 ,死者劉某某的妻兒父母等4人,將高某某及家人胡某某、鄒某某等共6人訴至即墨法院。
法院審理后,判決被告高某某賠償劉某某家人死亡賠償金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427490.11元,其家人胡某某、鄒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4人向即墨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高某某、胡某某等3人。因胡某某拒絕履行賠償義務,2014年6月,即墨法院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庫,并對其進行限飛、限高,致其個人出差乘坐飛機受到限制。因做生意經常出差甚至出國,在乘坐飛機又受到限制的情況下,2014年9月,胡某某帶上現金到即墨法院執行局,履行了全部賠償義務。
案例三
一聽要追刑責,還了15年前的貨款
1998年,被告劉某在即墨向陽莊村收購70名漁民的海蜇共計24000余公斤,但一直未付貨款。1999年9月,70名漁民將劉某告上法庭,即墨法院判決劉某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貨款,但劉某一直未還款。70名漁民申請執行后,歷任執行法官都通過各種途徑查找劉某的財產線索,但劉某名下沒有任何財產,該案只能終結執行。
2014年12月24日,為加大對“老賴”的執行力度,即墨法院聯合檢察院、公安局開展了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專項行動,執行法官多次到相關銀行查詢劉某賬戶,雖未發現財產,但發現劉某賬戶最近有多次資金流動,數額達20余萬元。基于此,執行法官找到劉某并準備對其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劉某害怕被判刑,這才分5次將所欠貨款121000元交到法院。至此,一起長達15年的案件,終于畫上了一個圓滿的句號。 記者 李保光 通訊員 周洪溪 呂佼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