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都市報2月2日訊(記者 張同順 實習生 王秋成) 為進一步規范
勞動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日前,市人社局發布《關于規范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意見》,對三大類十六個方面的問題作出了明確 、具體的實施性規定,明確規定了六種情形下不得約定試用期。
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介紹,2008年實施的《
勞動合同法》,是全面系統規范勞動合同制度的重要法律,對于規范勞動關系雙方權利義務,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由于法律法規的規定較為原則,在貫徹實施過程中也遇到一些具體的情況和問題,比如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如何訂立勞動合同,哪些情形不得約定試用期,哪些情形視為再次訂立勞動合同等問題,需要加以研究解決?!兑庖姟丰槍@些問題作出規定,進一步增強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意見》明確了六種情形不得約定試用期,其中包括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勞動者工作崗位變更的。《意見》對于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期滿后自動續延的,視為再次訂立勞動合同?!兑庖姟穼趧訝幾h處理實踐中達成的統一認知進行了適當吸收,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停保手續或者檔案轉移手續,視為解約。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