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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2012年12月17日的報道版面截圖
半島都市報12月22日訊(記者 李保光) 出門散步來到商城路,市民齊女士踩在一個被樹葉覆蓋的、沒有雨水箅子的雨水井內,并造成
九級傷殘。日前,經兩級法院審理認為,青島市
排水管理處沒有盡到管理職責,判處其承擔七成責任,賠償齊女士各項損失共計19萬余元。
市北區的齊女士是一名中學語文老師,每到周末都習慣出門散步,2012年12月2日中午 ,她像往常一樣,抱著一歲的女兒去遛彎,在商城路準備過馬路時,右腳踩在了路邊的一堆樹葉上,緊接著整個人摔倒在地上。原來樹葉下是一個沒有雨水箅子的雨水井。隨即,齊女士被送往醫院,并住院接受治療。經診斷,齊女士左股骨外側髁骨折,左膝關節后交叉韌帶損傷,左膝關節半月板損傷,左膝關節外側副韌帶損傷,幸運的是,齊女士的女兒并無大礙,事發經過本報曾予報道。2013年4月12日,經青島正源司法鑒定所鑒定,齊女士左股骨外踝骨折術后致殘程度為九級。
事發后,齊女士家人找到青島市排水管理處討說法。但是,雙方最終沒有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無奈之下,齊女士將對方告上市北法院。
記者了解到,事發路段并沒有監控設施。因為沒有相關的視頻證據,法庭上,作為被告的市排水管理處認為,他們并不存在侵權行為,所以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在庭審過程中,齊女士還請了兩位目擊證人出庭作證。
其中,目擊證人崔先生還原了事發經過。他表示,事發當天,他剛好路過商城路,看見原告抱著孩子,過了一會聽見一聲慘叫,就看見原告跌入雨水井,井邊有很多雜物、樹葉,旁邊還有三四個雨水井都沒有箅子,如果不仔細看根本看不清楚。
而齊女士的鄰居彭先生也出庭作證稱,當天他在家休息時,接到了齊女士丈夫的電話,說他妻子掉進了古力井里,讓自己過去看看。彭先生稱,趕到商城路時,看到齊女士坐在井邊,隨后他就叫旁邊的人幫忙將齊女士扶上車,并拉到附近的醫院。
市北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此案中,齊女士所造受的傷害是由于其在行走時右腳踏進了商城路上堆滿樹葉、沒有箅子的雨污水井造成的。青島市排水管理處作為雨污水井設施的管理人,在日常管理中疏于維護,在雨箅子已缺失的情況下沒有及時安裝上新的雨箅子以確保從此處經過的行人安全,因此,被告對原告所造成的傷害應承擔一定的責任。齊女士作為成年人,在馬路上行走時沒有盡到充分的注意義務,對自己受傷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原、被告雙方的責任分擔應按3:7為宜。
最終 ,市北法院一審判處青島市排水管理處賠償齊女士各項損失共計19萬余元。一審宣判后,青島市排水管理處不服,提起上訴。日前,市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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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退教師苗圃中觸電身亡
雇主被判擔責七成賠償49萬余元 半島都市報12月22日訊(記者 李保光) 在苗圃干活時,倪某不慎碰觸到苗圃中的電線而死亡。日前,經兩級法院審理認為,苗圃的主人劉某對此承擔70%的責任,判處其賠償死者家屬各項損失49萬余元。
萊西的倪某出生于1953年,是一名離崗待退的物理老師。2013年6月初,經營苗圃生意的劉某雇傭倪某在其苗圃中干活。2013年8月6日,倪某在苗圃中打藥時不慎觸碰到苗圃中的電線,當場死亡。事發后,倪某家屬認為,苗圃中的這條電線,系劉某多年前找電工架設的。作為線路的產權人,劉某未維護好線路安全,作為雇主,他也沒有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應該對倪某的死亡承擔責任。他們還認為,萊西供電公司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隨后,倪某家屬一紙訴狀將劉某、萊西供電公司告上法庭,索賠各項損失共計70萬余元。
庭審時,劉某表示,倪某的死亡地點不在其所指派的工作場所,他認為,倪某在非工作期間因電擊死亡,與他沒有關系。萊西供電公司認為,事故線路產權人為劉某,他作為電力用戶,負有自用線路安全保障義務,因維護不當造成的后果,應該由劉某個人承擔。
經萊西法院審理認為,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案中,劉某作為雇主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結合具體案情,法院認為,劉某、倪某分別承擔70%和30%的責任。最后,法院一審判處劉某賠償死者家屬49萬余元。劉某提起上訴,日前,市中院審理維持原判。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