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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不滿一歲想離不判 妻子實施家庭暴力判離

2014-12-16 08:28   來源: 半島網-城市信報 手機看新聞 半島網 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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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謊稱“凈身出戶”,妻子成功取證獲賠百萬

  近日,青島市的秦女士通過請律師幫忙出主意,在她與丈夫陳先生的離婚案中贏了一局,得到了自己應有的賠償。原來,秦女士丈夫出國留學多年,秦女士在家辛苦持家,丈夫留學歸來就執意要去外地工作,并突然向法院提出離婚,還謊稱要“凈身出戶”,其實他隱瞞了自己在外地的財產。秦女士在律師的幫助下,獲取了丈夫名下的財產證據和丈夫與別的女子親密合影,最終在獲得應得財產的基礎上還獲賠100萬元。

  海歸丈夫回國后就要和她離婚

  秦女士跟丈夫陳先生結婚10年,孩子出生后不久,丈夫就去美國留學了。秦女士的丈夫留學期間一直是秦女士在家照顧孩子和公婆,并按時給陳先生郵寄生活費。“我對他一直很好,他自己也說對我有些愧,回國后要好好補償。”秦女士表示,陳先生剛出國時也經常給她打電話、寫信,雙方感情一直很好。

  2012年,陳先生終于回國,在青島市某公司從事科研工作。工作一年后,陳先生受四川省成都市某公司的邀請,欲到成都這家公司擔任要職。“家在這兒,孩子也在這兒,我不同意他去外地。”秦女士覺得他們夫妻雙方分居多年,陳先生好不容易回國了,一家人應該多在一起團聚。但陳先生認為成都這家公司給出的條件非常優惠,年薪高不說還給分配房子,執意去成都工作。秦女士雖然不愿意,但是丈夫堅持要去,秦女士無奈也只能同意了。但是陳先生去了成都以后,與秦女士的聯系明顯少了很多,后來還把女兒也接到了成都上學。2013年,秦女士突然接到法院的電話,說陳先生把她起訴到了法院,要求離婚。“之前一點兒預兆都沒有,突然就要跟我離婚,這些年我對他這么好,他也太沒良心了。”秦女士覺得十分委屈,但是又束手無策,只能找律師咨詢解決辦法。

  他表面“凈身出戶”實際隱瞞財產

  在第一次庭審時,陳先生大方表示,自己愿意凈身出戶。青島市的房產和家里的其他家用電器等財產,他也不要,全部都留給秦女士。但當秦女士的律師詢問陳先生在成都市的財產時,陳先生表示他在成都市并沒有財產。“他很明顯隱瞞了財產,當時去成都時對方公司給開出來的相關待遇都很優厚,不可能沒有財產。”秦女士對陳先生還有很深的感情,并不想離婚,因此,她委托律師向法庭提交了陳先生寫給她的情書等證據,證實雙方的感情沒有破裂,于是法院駁回了陳先生的離婚請求。

  秦女士事后在律師的陪同下悄悄來到成都,查詢了陳先生名下的銀行存款和房產,但均沒有結果。后來,秦女士在女兒的幫助下找到了陳先生與成都一家公司簽署的聘用合同,合同顯示,該公司在成都市區分配給陳先生一處160平方米的房屋,現價值200余萬元。同時,秦女士的律師還找到了多張陳先生與其他女士的親密合影。拿到這些證據后,秦女士在一審判決的3個月后就主動向法院提起了離婚,最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除青島市的房屋、財產全部歸秦女士所有外,陳先生還需賠償秦女士100萬元。

  律師 秦女士手握丈夫名下財產證據是關鍵

  山東科譽律師事務所律師葉青表示,本案中秦女士丈夫學業有成后變心背叛,因此秦女士一開始是處于一種非常不利的情況。此時,在不能挽回婚姻的情況下,如何讓秦女士獲得更多的補償就成為案件的焦點。秦女士雖然聽說丈夫可能獲得巨額財產,但一開始手里并沒有任何證據。“如果在第一次開庭時就把焦點聚集在財產上,并大張旗鼓地尋找的話,很可能引起對方警覺,將財產隱匿。”秦女士的聰明之處就在于,這時候僅就婚姻問題表態,不提財產問題,使對方放松警惕,然后再找到對方財產線索,查實對方財產情況,最終使法院支持了秦女士,讓她獲得了合理的賠償。

  葉律師提醒大家注意一個小問題,離婚訴訟,原告撤訴或被判決不予離婚的,在6個月內不得再次起訴;但被告不受此限制,可以在6個月內提起訴訟。

  丈夫要離婚妻子不同意,法院怎么判?

  夫妻鬧離婚,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同意,到底能不能離?近日市民周女士與丈夫賈先生鬧離婚,因就離婚財產分配和孩子撫養問題雙方一直沒有達成一致意見,經法院調解無效,法院作出了不準離婚的判決。但是同樣的情況發生在市民宋先生和張女士身上時,法院卻判決倆人離婚。原來,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一方不同意的法院不會判離,但是一方有家庭暴力、吸毒、婚外情等惡習時,法院判決都有例外。

  孩子不滿一歲,法院不給判離

  周女士與賈先生于2009年初經朋友介紹相識,四個月后雙方登記結婚,2014年9月生育一子。由于婚前了解較少,婚后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加上兒子出生后因家務分擔及孩子照顧問題,雙方發生嚴重分歧,矛盾日益加重。2014年12月,在孩子三個月時賈先生覺得婚姻無法再維持下去,便以婚前了解不夠、婚后性格不合、無法共同生活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判決離婚,孩子由賈先生撫養。賈先生要求離婚,但是周女士不想離婚,考慮到孩子還小,而且周先生無法與周女士達成一致意見。法院決定作出調解,但調解無效。最終法院作出不準離婚的判決。

  據了解,在雙方第一次起訴離婚時,一方要求離,只要另一方不同意離,一般不判決離婚。但是本案中還有一個特殊的情節,就是起訴時雙方的孩子才三個月。因為有這個情節,即使賈先生不是第一次起訴離婚,也同樣無法獲得準予離婚的判決,這是法律處于對孕婦和產婦的保護考慮,故作出了禁止男方在女方孕期、產后一年、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提出離婚。

  女方實施家庭暴力,法院給他倆判離

  宋先生與張女士于2011年相識,很快建立戀愛關系。2012年雙方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2013年雙方感情惡化,2014年11月男方約女方商談離婚事宜,女方表示不同意離婚。商談過程中雙方比較激動 ,漸漸由口角沖突發展到手腳相向,女方越發覺得委屈,憤怒之下拿起家中酒瓶向男方打去,雙方會談不歡而散。后男方感覺不適,遂去醫院就診并報警,后經法醫鑒定,男方傷情構成輕微傷。后宋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經法院調解無效后,判決雙方離婚。

  雖然同樣是第一次起訴離婚,一方要求離,一方不同意離,但這次是由于女方實施了家庭暴力,對男方的身體造成了較為嚴重的傷害,男方第一時間報了警并進行了醫學鑒定,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實施家庭暴力的經調解無效應判決準予離婚。

  律師 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判離有例外

  山東科譽律師事務所律師葉青表示,夫妻雙方第一次起訴法院鬧離婚的,經法院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的情形并不多,大多數情況下法院都不會判離。“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 、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等幾種特殊情形第一次才會判離。”葉青表示,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才不在此限。

  “婚外情、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但是往往這些情況很難舉證證明,這就需要當事人注意保存、固定證據,否則第一次起訴很難達到離婚的目的。”葉青表示,案例2中如果宋先生未報警,而是僅在日后的訴訟中提及張女士對其實施家庭暴力,此時,如果張女士予以否認,則判決結果可能就截然相反了。 文/圖 城市信報/信網記者 郭冰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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