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侵權責任糾紛。2012年11月5日,王先生經過跟家人商量,決定將當時84歲的老父親送到
老年公寓去養老。誰知,老人入住第一晚就發生意外,在衛生間滑倒 ,全身多處
摔骨折,無法下床行走。王先生將該老年公寓告上法庭,但是該老年公寓以老人入住時選了“自理”,摔倒的時間段是老人自主活動時間為由,拒絕賠償。經法院審理,老年公寓負擔20%的責任,老人自己負擔80% 的責任。
王先生表示,當年全家人就老人去住老年公寓的事情也商量了好幾天,最后一致決定選一個條件好點兒的,離家近一點兒的地方,讓老人安度晚年。“老人后來自己也愿意去住,但是說自己能照顧自己,不要人護理。”于是在入住老年公寓時老人自己在入住申請表中選擇了“自理”。
令王先生后悔至今的是,2012年11月6日凌晨,也就是老人入住該老年公寓的第一晚就出了意外。“老人起床上廁所時,在衛生間不慎摔倒了,多虧老年公寓的夜班護理員巡查時發現了,撥打120叫了救護車,要不然后果不堪設想。”王先生表示,他接到老年公寓的電話時,老人已經被送到城陽區第三人民醫院,等王先生趕到該醫院后,老人因傷情嚴重已被轉至青島市市立醫院接受治療并在該院住院98天。全身多處骨折。
“本來還能自理,現在連床都下不來了。”王先生說父親這次受傷住院共花費5萬多元,他認為父親在老年公寓住,摔倒了,老年公寓就應該負全責,但老年公寓堅持認為老人是自己摔倒的,而且老人入住老年公寓的時候選了“自理”,因此公寓不應該擔責。“根據我們公寓的《入住協議》,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自理的服務項目為‘送開水、打掃室內衛生、換洗床上用品’。老人晚上摔傷我們并不知情。”這家老年公寓的負責人說道。但是王先生稱,老人摔倒受傷是因為衛生間地面存有積水所致 ,該公寓衛生間地面上沒有鋪設防滑地磚及鋪設膠墊,不具備防滑功能。“地上有水老人才會滑倒,這家公寓就應該負責。”王先生一氣之下將該老年公寓告上法院。
在王先生的要求下,法院依法委托青島青大司法鑒定所對老大爺進行了傷殘等級及護理期限鑒定,鑒定意見顯示,老人左內踝骨折內固定為九級傷殘,左跟骨骨折為十級傷殘,右跟骨骨折為十級傷殘,右距骨骨折為十級傷殘,肋骨骨折為十級傷殘。被鑒定人的護理期限建議為120~150天。
經一審法院查明,老人在凌晨期間的活動屬自主活動,對于其摔倒屬于意外事故,且根據原告享受的護理待遇,其不享受全天陪護的待遇,故法院認定,對該事故的發生,老年公寓負擔20%的責任,老人自己負擔80%的責任。按照這一比例,老年公寓要賠償老人醫療費用、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失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共計19769.36元。
本案經過多次調解 ,雙方未達成調解協議,調解未果。一審判決后 ,王先生不服,將此事上訴到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青島中院審理,駁回了王先生上訴,維持原判。據山東崇杰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霍玉梅介紹,老人一旦在老年公寓發生意外事故,可以根據老人與該公寓簽訂的協議索要相應的賠償,公寓單方面提出的免責條款,推卸責任是不允許的。“如果老人選的是‘全天陪護’,那摔傷的話,老年公寓至少要負擔一半以上的責任,有時候可能還會是全責。”
城市信報/信網記者 郭冰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