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都市報11月20日訊(記者 朱紅葦) 近日,市政府辦公室根據市食安辦成員單位意見修訂并實施《日照市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舉報獎勵實施辦法》。《辦法》共三十一條,就舉報形式、舉報適用范圍、獎勵保障及監督、舉報獎勵受理程序等內容做出了細化規定。
根據《辦法》,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舉報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種植養殖使用違禁藥物 、購銷加工病死畜禽或畜禽產品中注入其他物質、加工經營未經檢疫(檢驗)或檢疫(檢驗)不合格肉類或肉類制品、食品生產經營中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制售假冒偽劣食品、違規進行餐廚廢棄物及其他殘渣油脂粗煉加工、存儲轉運、批發銷售的、以餐廚廢棄物及其他殘渣油脂煉制的“地溝油”用于食品生產加工和餐飲服務的、無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等14類食品安全領域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均屬于獎勵范疇。
《辦法》中明確,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專項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由負責舉報案件調查處理或者牽頭調查處理的部門先行墊付,財政部門按照同級食安辦審核意見核撥。舉報獎勵資金專項列支,專款專用,定期核撥,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據了解,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由各級食安辦和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分別負責舉報受理工作。同時應當建立舉報受理、移交、查處、獎勵及保密制度,按照國家保密規定管理舉報材料和記錄,嚴禁將舉報人姓名、身份、電話、居住地及舉報情況等相關信息公開或者泄露給被舉報單位和其他無關人員,違者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