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完善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法律制度,加強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完善
人民監督員制度,重點監督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立案、羈押、扣押凍結財物、起訴等環節的執法活動。
——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摘要
□ 本報記者 賈瑞君
10月27日,省司法廳政策法規處處長杜章告訴記者:“11月中上旬,我省新版人民監督員管理辦法草案有望出臺。”而杜章最近一直忙于參與起草這一辦法。山東是今年全國10個人民監督員改革試點省份之一。根據試點方案,今后人民監督員將不再由檢察院選任,改為由司法行政機關選任。
和杜章一樣,省檢察院人民監督員劉愛麗對我省即將施行的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法充滿期待。9月10日,4名省、市檢察院人民監督員受邀赴省女子監獄旁聽減刑假釋案件庭審,對檢察人員出席法庭法律監督活動現場監督。這也是我省人民監督員首次參與此類庭審活動。當天,省女子監獄共有22場減刑假釋案件庭審,4名人民監督員旁聽了其中3場庭審。旁聽后,劉愛麗說自己第一次對檢察機關參與辦理罪犯減刑假釋案件的程序有了直觀了解,也希望今后能更多參加類似活動,盡可能體現“人民監督員”的作用。
近年來,我省檢察機關人民監督員工作走到全國前列,不斷強化人民監督員對自偵案件的監督,向前延伸至舉報,防止有案不立;向后延伸至庭審,防止有證不舉;將監督范圍擴大至普通刑事案件,并積極探索人民監督員監督民行案件。同時,實現人民監督員參與涉檢信訪工作制度化、常態化,建立與派駐基層檢察室業務對接機制,在檢察宣告制度中引入人民監督員監督。我省檢察機關明確對不服普通刑事案件不捕、不訴等6類情形,經征得當事人同意后,由隨機抽選的人民監督員實施監督。今年以來,全省人民監督員共監督此類案件70余件,均息訴罷訪、案結事了。
據了解,我國于2003年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盡管該項制度已實施11年,但卻給人一種越走越窄的感覺。”省檢察院監督辦主任姜浩儉介紹,人民監督員的監督范圍最高檢有明確規定,對檢察機關擬作撤案、不起訴處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職務犯罪案件,以及檢察機關或檢察人員在辦案中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等“七類案件或事項”進行監督。今年以來,全省人民監督員共監督“七類案件或事項”12件,其中擬撤銷案件2件、擬不起訴案件10件。姜浩儉說,實際上,隨著近年來檢察機關辦案規范化程度的提高,這“七類案件或事項”越來越少,人民監督員監督的案件或事項自然越來越少。
“人民監督員制度功能正被‘泛化’,人民監督員的特色和優勢正在消失。”自2003年被選任省檢察院人民監督員以來,山東政法學院原院長趙喜臣經常參加檢察機關組織的各種活動,“誰都不情愿被監督,這是人之常情。在我們查閱案件資料時,個別基層檢察院會有意無意地設置一些小障礙。”不過,相對于基層檢察院的認識不足問題,趙喜臣認為,當前最應該改革的是擴大人民監督員的監督范圍。“現在人民監督員要介入案件和程序的監督,有一定的難度。尤其對檢察人員辦案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紀情形,人民監督員缺乏線索。人民監督員在監督中接觸不到案卷材料,案件承辦人向監督員介紹案情時往往不一定全面,致使監督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
不僅監督范圍過窄,人民監督員選任方式也頗受人詬病。目前我省共有615名省、市人民監督員,全部由檢察機關自己選任。“檢察機關選出的人來監督檢察機關,這本身就有一定局限性。”全國人大代表、省檢察院人民監督員宋文新認為,應讓更多層面的代表尤其是具有一定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參加到人民監督員中來。
如何讓監督“監督者”發揮更大的作用?改革是唯一出路。姜浩儉透露,新的選任辦法,將從名額、范圍、標準、程序、任期制度和退出機制等方面進行改革,實施新的選任辦法后,人數也要比現在多。而在監督范圍上,我省在原來“七類案件或事項”的范圍上,新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中“采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違法的”、“阻礙律師或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而不退還的”三種情形納入監督范圍。新增監督范圍,與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中的要求高度一致。
“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就要完善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法律制度。只有充分發揮人民監督員的作用,才能很好地監督‘監督者’行使監督權。”趙喜臣充滿信心地表示,“相信隨著我省新辦法的實施,人民監督員的監督‘監督者’之路會越走越寬。”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