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都市報9月8日訊(記者 林剛) “說是交房后360天內就辦下
房產證,可我們拿到房產證的時間比合同約定的晚了整整兩年。”近日 ,在黑龍江中路購買了
華泰山水嘉園房屋的業主向本報反映,按照合同約定,開發商應該支付違約金,可直到現在,關于違約金的事情他們始終拖著。
據業主趙先生稱,他是在2009年購買的華泰山水嘉園二期的一套房屋,總房價款為90萬元,當初合同約定交房時間應該是在2011年8月份,在等待了兩年時間后,趙先生終于等到了交房的時間,“交房雖然沒有延期,可那時候綠化帶什么的都還沒有弄好。”雖然房子交了,可趙先生卻依然不能安心,因為房產證遲遲沒有辦理下來。
記者隨后見到了趙先生購房時的《房屋預售合同》,在合同的補充條款第十一條第10項中,關于開發商與業主的辦理房產證違約金有著明確的約定,“甲方在該房屋合同約定的交付日期后360日內辦理完該房屋的房地產權屬登記證明,若甲方未按約定的時間辦理完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總房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實際上,趙先生在拿到了房子鑰匙后,一直在關注房產證的問題,多次找有關部門,也多次催促開發商,終于在今年的8月底,房產證算是辦理下來了,“根據當初的合同約定,開發商應該支付違約金,以我來說,違約金就有六萬多元,其他戶稍微少點,但也得幾萬塊錢。”
關于違約金的事情,趙先生稱他曾多次聯系過開發商青島華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分公司,但只能聯系到該公司辦公室的一位孫主任,得到的答復卻是“領導不在家”,就這樣一直拖著。記者也撥通了這位孫主任的電話,當得知記者詢問關于違約金的事情時,他說了一句“不清楚”隨后便掛斷了電話。對此,山東雅君律師事務所的谷元山律師表示,在有足夠證據證明開發商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按期為業主辦理房產證的情況下,業主完全可以起訴開發商要求其支付該違約金。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