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網9月3日消息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一些不法商販為了牟取暴利,借制售偽劣商品之機而大發橫財。過期啤酒、無根豆芽、
地溝油……近日,青島即墨
法院發布五起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典型案例。
坑人復合肥坑農害農 2010年9月份,被告人馮某代表濰坊市某公司與劉某簽訂訂購合同,約定由該公司為劉某生產600噸復合肥料(硫酸鉀型),產品質量按國家標準執行。后馮某先后三次將其公司生產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145噸復合肥料送至劉某處,貨值共計人民幣34萬余元。
同年10月8日,劉某委托青島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對其購買的復合肥料進行鑒定,經鑒定,馮某提供的復合肥料為不合格產品。后即墨市公安局委托即墨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對劉某購買的該批復合肥料三次進行抽樣鑒定,實測結果亦顯示為不合格產品。
法院經審理后,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馮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七萬元。
新瓶裝舊酒制造“過期啤酒” 2011年12月份起,被告人邱某某、宮某某在即墨市經濟開發區宅子頭村村委東一倉庫內,伙同被告人吳某某、鄒某某、王某某、程某某、邵某某、藍某某等人將購進的即將過期的罐裝青島啤酒利用丙酮將罐底原生產日期涂抹掉,再用打碼機打印上新的生產日期后,由被告人吳某某、鄒某某、程某某等人分別向即墨、城陽、嶗山等地的超市進行銷售,經查共銷售涂改生產日期的青島啤酒冰醇易拉罐1 049箱,價值人民幣66900余元。
2012年7月3日9時許,即墨市公安局民警在其倉庫內將被告人吳某某、鄒某某、王某某、程某某、邵某某、藍某某等人當場抓獲,現場查扣已涂改生產日期尚未銷售的青島啤酒590余箱,價值人民幣5萬余元。被告人邱某某于2012年7月23日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經審理后法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判處邱某某、宮某某等八人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到單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不等的刑罰。
法官對此稱這種“新瓶裝舊酒”的行為,可以說成本低、易制作、獲利多。不僅僅執法機關要從快、從嚴打擊該種類型的犯罪,廣大市民也應注意平時購物時盡量去一些正規商店購買,不要貪圖便宜購買一些來源渠道可疑的相關商品,遇到的類似事件也要積極舉報,使違法犯罪者無處遁形。
銷售假藥“風濕痛膠囊” 自2012年春天以來,薛某伙同其妻焦某從張某(另案處理)處購進“風濕通膠囊”假藥后對外銷售牟利,銷售金額1.4萬余元。2013年6月14日,即墨市公安局民警會同即墨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在即墨市大信鎮金家村薛如水經營的同方藥店內當場查扣“風濕通膠囊”108盒。
法院最終以銷售假藥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薛某和趙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和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的刑罰。
收購雞脂、鴨皮生產地溝油 楊某某自2004年以來,在即墨市移風店鎮移風店村其家中及加工廠處,利用其從集市及山東省諸城市外貿集團盡美食品公司、諸城市得利斯集團公司、壽光市天惠食品廠收購的雞脂、鴨皮、豬脂提煉加工成“地溝油”后對外銷售牟利。2004年至2012年4月間,其生產的“地溝油”銷售給被告人王某、王某利、王某吉、王某珍、王某芝等人用于加工食品(炸琵琶梗)后對外銷售,其地溝油銷售金額達80余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楊某某、王某等六人均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分別處以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到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不等的刑罰。
法官對此稱一些不法商販為了謀取暴利而從事地溝油的生產、銷售,大量地溝油流向了飯店的餐桌。地溝油屢禁不止的原因除了巨額的利潤空間以外,消費者對地溝油難以識別與判斷也是重要因素。
黃豆中添入無根豆芽素加工無根豆芽 2005年以來,朱某某玉與王某某租賃位于即墨市經濟開發區舞旗埠村的房屋加工生產黃豆芽。在加工過程中,二人違反國家規定將朱某某從他人手中購得的6-芐基腺嘌呤(俗稱無根豆芽素)加入浸泡的黃豆中,并由朱某某負責將添加了無根豆芽素的黃豆芽對外銷售。2013年7月10日,經即墨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即墨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對朱某某、王某某加工生產的豆芽抽樣,并經青島科標化工分析檢測有限公司檢測后認定,朱某某、王某某生產的每千克黃豆芽中含有6-芐基腺嘌呤61.30毫克。2013年7月24日公安機關在其生產黃豆芽的租房處內查扣無根豆芽素7袋。
法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朱某某和王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和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并禁止被告人王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的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的處罰。
文
宮昌樂 通訊員 賈升宗 解文超
[編輯: 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