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互聯網的普及,智能手機、
平板電腦等信息設備成為人們日常工作和生活必不可少的工具,隨之而來的產品質量投訴也日漸增多 。在以往的計算機產品消費糾紛中,“人為損壞”成為一些商家規避“三包”義務、推脫產品質量責任的“擋箭牌”。然而,隨著新法的實施,耐用商品“舉證責任倒置”的新規讓消費者不用再為商品舉證問題而困擾。近日,李滄區工商部門利用“舉證責任倒置”新規成功幫助市民李先生解決了消費糾紛。
據李先生介紹,今年6月份他在李滄區某電腦專賣店購買了一臺平板電腦,用了近一個月后突然出現了
黑屏現象。于是李先生到專賣店要求維修。但專賣店工作人員經過初步檢測后卻告知李先生,其平板電腦是由于人為原因損壞,因此不屬于“三包”范圍,維修需要交納近600元費用。但李先生認為,自己購買平板電腦后一直仔細使用,從來沒有跌落或超負荷使用,因此不存在人為損壞的可能。由于意見不一致,李先生便到工商部門進行投訴。
工商執法人員隨即來到該專賣店進行調查。該店經理稱,李先生的平板電腦經過技術人員檢測,斷定為由于碰撞引起的主板元件損壞,因此不能按照“三包”規定免費維修。工商執法人員隨即要求店方就李先生購買的平板電腦不屬于產品質量問題提供證據,但專賣店無法提供。店內技術人員也坦言,目前無法證明碰撞是造成平板電腦損壞的唯一原因。
工商執法人員認為,根據新《消法》的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 、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在專賣店不能舉證證明平板電腦損壞與其本身質量無關的情況下,李先生有權要求店方履行“三包”責任。最終在工商執法人員的調解下,店方同意為李先生免費維修平板電腦。
工商部門提醒消費者,“舉證責任倒置”僅適用于部分耐用消費品及裝飾裝修等服務,對于易耗品及特殊用品并不適用,并且僅限于購買或者接受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超過六個月后,不再適用,因此消費者應保留好發票等作為維權的依據。
記者 尚青龍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