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訊 本報濟南8月17日訊(記者 馬云云 通訊員 謝書波)因為顧客與
店員廝打,公安機關對店員罰款500元,店員不服,把派出所告上了法院。近期,濟南市歷城區法院作出判決,認為該行政處罰存在顯失公正的情形,依法予以變更。
2013年8月12日,萬霞因維修冰箱的問題與維修店的服務員李明紅發生口角,雙方發生廝打,之后被人勸開。萬霞離開現場,隨后她和母親段云芳、姐姐萬敏又來到店里找李明紅,四人發生廝打,后被旁人勸開。
濟南市公安局歷城區分局王舍人莊派出所接到報警,當日立案受理。民警對李明紅、萬霞、萬敏、段云芳以及證人等相繼進行了詢問。
9月11日,王舍人莊派出所以案情復雜為由,延長辦案期限30日,10月16日對李明紅進行了傳喚,并告知她擬將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李明紅拒絕簽字。王舍人莊派出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同日對李明紅作出歷城公行罰決字(2013)0110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其處以罰款500元的處罰。
不服該行政處罰決定,李明紅于今年1月13日向濟南市歷城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李明紅訴稱,在當天的廝打中,自己因此受傷。事后,王舍人莊派出所在未了解事實情況下,作出了對自己行政處罰的錯誤決定。她認為,自己在本事件中是受害者,并未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王舍人莊派出所作出的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請求法院依法撤銷。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明紅以王舍人莊派出所認定案件事實不符,是第三人萬霞對自己實施了毆打行為,自己是正當防衛行為,她并未毆打第三人,請求法院撤銷被訴的處罰決定,但庭審中李明紅自己認可其本人的筆錄材料內容,也未能提供其他證據反駁王舍人莊派出所認定的事實,因此對李明紅的上述意見,法院不予支持。
但綜合分析廝打行為,特別是雙方的第二次廝打行為,三名第三人的過錯明顯大于原告,王舍人莊派出所對李明紅和三名第三人作出同等的行政處罰,存在顯失公正的情形,依法應予變更。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判決變更濟南市公安局歷城區分局王舍人莊派出所作出的處罰決定,對原告李明紅處以罰款200元的處罰。案件受理費50元,由王舍人莊派出所負擔。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