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濟南8月1日訊(大眾報業記者 張榕博) 30%居民反對便不可拆,是否是少數人“綁架”多數人?如何界定“公共利益”,才能保證不濫用強拆權?1日,我省法制辦近十年來首次公開立法聽證會在濟南舉行,立法聽證圍繞替換現有拆遷條例的《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據悉,該《條例(草案)》將與9月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
當天上午,來自青島、泰安、濰坊、日照、煙臺的法學教師、房屋拆遷辦工作人員、知名律師等10名聽證代表和高校學生、拆遷戶、農民和企業職工等10名旁聽人參加了聽證會。聽證會上,陳述人圍繞公共利益界定范圍、征收一詞是否具有強制性,最低面積補償是否合理等問題展開陳述和討論。特別是公眾關注的第十五條,“超過30%的被征收人提出不同意征收的書面意見,不得作出房屋征收”這條限定條款,成為當天熱議的焦點。來自青島四方區的聽證人郭振亮表示,此次立法立場,“站在”被征收人一邊,第十五條正是保障大多數公民權益的“硬杠杠”。
省住建廳政策法規處處長潘嵐君說,現行的拆遷條例對于舊城改造、商業開發未作出明確規定,也缺少相關限定和規范拆遷過程中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的條款。在實際的房屋征收過程中,容易在拆遷部門和被拆遷人之間產生誤解和矛盾。為此,省法制辦專門前往十七市調研,并召集省信訪局、歷下區人民法院以及省附議辦公室征集意見。省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此次公開聽證會后還將進一步完善,最終將在9月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
■焦點一 “30%”限制:多數人會不會被少數人“綁架”? 《條例(草案)》第十五條規定,超過半數被征收人對征收補償初步方案有異議的,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30%的被征收人提出不同意征收書面意見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聽證代表們對這一條款最為關注,討論最為熱烈,形成了三種不同意見。泰安市泰安區居民劉廣博認為,“30%”的限制可行,如果比例過高,不能充分體現群眾真實意愿。
而另一種觀點認為,應該刪除該規定。煙臺大學教師王洪平說:“一旦我們有了明確數據,可能有一些別有用心的人通過一定手段達到 30% 的比例,由此可能導致項目停止。”來自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張明禮從2004年開始主持區里的拆遷工作,他認為該限制性條款不利于舊城改建的推進。如果項目真正體現公共利益,個別人應作出必要讓步。
山東師范大學法學院教師荊月新提出一種折中思路:“把同意人的比例提高,比如‘80%的人同意才可以實施’。”
■焦點二 征收住宅補償:該不該按同區位一手房價評估? 《條例(草案)》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征收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新建商品住房市場價格評估確定。對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評估確定。該條規定保持了省拆遷條例中的補償規定。
山東聯興建設集團的高管陳紹全認為,此條款確保了政策的銜接性。山東平正大律師事務所徐春可律師建議,應該細化評估準則,有利于增加征收機關對被征收人房屋價值的認可,也有利于房屋征收機關在征收行為中有法可依。
王洪平認為,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新建商品住房市場價格評估,可能存在一定問題。因為在同一區位的房屋可能有新有舊,即使是在同一區位,不同樓層都有區別,價格未必會高于同一區位的舊房價格。比如城中心,房屋再舊價格也高。
■焦點三 最低補償面積:按建筑面積還是套內面積? 《條例(草案)》規定,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該房屋建筑面積低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不低于四十五平方米建筑面積,對被征收人進行最低面積貨幣補償或者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增加面積所需的補償費用,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承擔。
對于這個問題,有代表認為該規定合理可行,也有代表認為需要政策上再進行細化以及調整。
泰安市泰安區居民劉廣博認為,房屋使用面積與建筑面積之間存在一定差距。“為了最大程度讓利于民,同時兼顧各地逐步實行高層建筑的實際情況,建議將45平方米的建筑面積改為套內建筑面積。”劉廣博說。
青島市居民郭振亮也認為,在制定最低面積補償規定時,應該充分考慮房屋的公攤等問題。“45平方米確實是比較普遍的一個標準。至于該標準是否合理,應該由各市縣提出一個比較準確和全面的統計調查,然后由各市縣確定標準。”王洪平建議。
■焦點四 非住宅房屋拆遷:是否應支付臨時安置費? 《條例(草案)》第二十九條規定,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日起由房屋征收部門增加一倍支付給被征收人臨時安置費;由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從逾期之日起,由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
聽證會上,關于臨時安置費和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規定是否合理等問題展開了討論。
王洪平表示,目前浙江、吉林等省出臺的住宅規章,對于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是否支付都做了一個區分,但山東還沒有。他認為,非住宅房屋擁有者作為一個法人,和住宅居民一樣,房屋拆遷后都需要臨時安置,應該享受同等待遇,除了領取停產停業損失費外,同樣應領到臨時安置費。
聽證人楊希勇認為,無論是住宅還是非住宅,只要實際上對被征收人造成了停產停業損失,那么征收部門就應當支付被征收人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大眾報業記者 齊靜 張春曉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