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最新修訂的《山東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條例》將正式實施。《條例》修訂歷時1年零3個月,在廣泛調研、吸收外省高速公路管理先進經驗,經多方參與修訂而成。據介紹,修改后新規涉及了高速公路通行安全、交通安全保障工作等內容,共計六章六十一條。筆者專訪
日照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警支隊民警,詳細解讀新規的特別之處和最新亮點。
為保護交通違法參與者,提出“六大禁令” “未滿十二周歲禁止乘坐副駕駛;實習期駕駛員禁止單獨上高速;禁止大車違法占用左側車道;開車打電話、不系安全帶處罰力度加大……從這些方面看,新的條例更加保護交通參與者的安全,因此有些危害安全的行為加強了‘禁令’。”日照市公路局高速交警支隊民警介紹,新增六大禁令可謂新條例的最大亮點。
從具體條例來看,在保護未成年人方面,條例要求“駕駛人不得安排未滿十二周歲未成年人乘坐在副駕駛位;未滿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車,應當為其配備并正確使用兒童安全椅”;對于駕駛經驗不夠豐富的實習期駕駛員,條例提到 “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行駛,應當由持相應或者更高準駕車型駕駛證三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
而對于那些對交通安全危害較大的易燃易爆及危化品運輸車輛,“當遇惡劣天氣和重大節日、重要活動時,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禁止其通行高速公路。”
同時,新規對大貨車違法占用左側車道,隧道內停車以及開車打電話等行為都做了明確禁止要求,并附明處罰措施。“這些禁令看似很小,卻是與每個交通參與者息息相關的。”高速交警支隊民警介紹,以上六個方面的禁令都是從市民切身安全考慮制定的,更加體現的是交通規則的人文關懷。
管理以政府為主導,鼓勵市民參與交通管理 “為提高高速公路的管理效率,在發生突發事件時管理更加規范,本次新修訂的內容更加注重,加強政府主導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機制。”據民警解釋,新條例明確規定,在高速公路上發生危險物品運輸車輛泄漏、爆炸或者重大以上交通事故時,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主導,協調督導各職能部門進行處置的相關內容。
相比舊條例,新條例鼓勵公眾參與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高速公路上存在的遮擋號牌、偽造變造號牌、超員、超速等交通違法行為等,新條例鼓勵公眾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監督。
隨著機動車通行高速公路的數量越來越多,高速公路流量持續增大,疏導保暢矛盾也日益突出。新規定中強調,當刮擦、刮蹭等輕微交通事故發生時,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對現場拍照后,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安全地點,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或者報警,以緩解高速公路上因小事故造成的交通擁堵現象。
職責權限劃分更加明確 目前高速公路遮擋號牌、涂改號牌、醉酒駕駛、客車超員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呈上升趨勢,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嚴重威脅。因此,新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高速公路進口和出口、服務區、檢查站對涉嫌超載、超速、故意遮擋號牌、偽造變造號牌、酒后駕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車輛進行檢查,過往車輛應當按照引導標志行駛到指定地點接受檢查,不得強行通過。”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相應的執法權限進行了補充、完善。
另外,新條例明確了事故處理、清障救援主體職責。其中新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負責高速公路路面清障救援工作 。”由此明確了高速公路事故處理、清障救援的主體和法律責任,解決了目前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高速交警、路政、地方救援力量職責劃分不一、清障救援不及時、難以追究責任等諸多問題,有利于保障正常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
將加大科技投入應用,規劃建設港灣式停車帶 本次修訂還明確表示,將在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加大科技投入的應用,向科技要警力。其中新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安裝使用測速抓拍、卡口攔截等智能管控設施設備,加大對高速公路交通違法行為的查處。”
高速交警支隊民警解釋道:雨霧冰雪等惡劣天氣下,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極易發生惡性交通事故,為解決這一頑癥,此次修訂在新條例第三十七條,明確了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氣象機構逐步安裝高速公路氣象預警信息發布設施和可變限速標志的內容,安裝可變限速標志后,對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機動車進行減速、降速提示,直至降低到安全的行駛速度,確保高速公路的通行安全。另外,新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還規定:“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應當在高速公路沿線合理規劃和建設停車區或者港灣式停車帶,為機動車駕駛人提供休息區域。”據民警解釋,一些大型故障貨車停靠在應急車道上,往往會有一部分車身占據行車道,給后方車輛帶來安全隱患,這一創新性舉措將逐步建設,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故障車輛的停放問題,同時也可以為駕駛人提供休息區域。侯彥平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