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稱,右側的房屋正是本應屬于全體業主的物業辦公用房。
位于太平角四路的礦泉花園小區前物業撤走之后,業主們發現了異常:原本規劃為物業辦公用房的房子卻被個人辦下了房產證 。針對這一情況,市規劃局在7月10日給出的書面回復中進行了證實 。律師稱,物業辦公用房屬于小區全體業主共有,不可變更為私人財產。
物業撤離牽出房產異常 “如果不是這次新老物業交接,我們還不知道小區的物業辦公用房被占了呢!”礦泉花園業委會副主任鄒先生向本報反映,益青物業撤離小區后,小區成立了業委會,并開始與益青物業進行物業材料交接,然而在交接過程中他們卻發現小區
物業用房存在問題。
與鄒先生一起為小區業主維權的張先生當時正是交接小組的成員,他見證了當時的經過。“當時益青物業帶來了一大捆材料,可是里邊沒有一份有用的材料,《物業管理條例》中規定的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一樣也沒有。”張先生稱,而對于小區物業辦公用房,益青物業稱,小區東門處的臨時房以及在地下車庫旁的9間地下室正是小區物業辦公用房。對于這個說法,張先生并不認同。“公共用房應該是正常的房屋,有上下水,怎么可能是沒有產權的臨時房和地下室呢?”張先生說。
“物業用房”咋是私人產權 小區真正的物業辦公用房到底在哪呢?為了查詢物業用房的去向,張先生到青島市規劃局查詢圖紙,該局法規處一位韓姓負責人接待了張先生,2014年1月23日給出了答復,“規劃局的工作人員說,我們小區有物業辦公用房,是16號樓一層的西側房屋。”張先生說道。然而業委會到市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后卻發現,這處房屋已經成為了私人產權,產權人姓秦,“這個人當時就是益青地產申請開發礦泉花園規劃許可證的承辦人。”
“明明是我們小區的物業辦公用房,他是怎么辦下來的房產證,又是怎么成了私人財產的?”對于這一做法,小區業主一直搞不明白。17日,記者也聯系到了這位秦姓男子。他稱,16號樓西側一層房屋的產權確實在他的名下,“我已經在這里住了十多年了。”對于該房屋的性質,秦先生表示這并不是物業辦公用房,“當初,開發商確實將該套房子的其中一間客廳作為物業公司辦公的地方,面積大約27平方米,用來收收物業費什么的,也僅僅是其中一間。”秦先生表示,對于小區的物業辦公用房,該小區之前的業委會已經與開發商進行了交接,至于具體是哪些用房,秦先生不愿多說,讓記者去詢問業委會。
對此,現任業委會副主任鄒先生表示,前任業委會“接收”的房屋正是車庫旁的那9間地下室,當時雖然簽過協議,但最終并沒有接收。“現在來看真正的物業用房就是秦先生所居住的這套房子!”鄒先生說。
規劃局回復確認物業用房 今年6月下旬,在市規劃局和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相關負責人參加行風在線時,礦泉花園業委會向規劃局以及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了“小區物業用房成了私人房產”的問題,并向兩個部門提出了書面信息公開申請,7月10日,市規劃局對該申請進行了書面回復,“經核實,我局于1998年4月27日向青島益青房地產開發公司核發了市南區太平角四路礦泉花園小區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98)建字第68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表背面沒有關于物業管理用房的具體意見,批準的圖紙中注明16號樓一層西側規劃為物業辦公用房。”
7月9日,張先生也接到了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一位唐姓女士的電話回復,“她說由于事情復雜,15個工作日沒法處理完,至少需要一兩個月的時間,因為開發商在該小區內還有幾套房子,作為交換是否可以協商解決。”張先生表示,“這不是我一個人就說了算的,需要業主大會共同來決定。”
物業用房屬全體業主共有 記者就此咨詢了山東元鼎律師事務所的單正國律師。單律師指出,《物權法》第七十三條中有明確規定,“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根據這一規定,物業辦公用房不應該成為私人財產,全體業主可以業委會的名義向相關部門提起行政復議,要求撤銷該房產證,如果沒有解決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記者就此也聯系到了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該局政策法規處一位趙姓處長在記錄了記者反映的情況后表示,了解具體相關情況還需要一個過程,需要進一步調查。
文/圖 記者 林剛 韓小偉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朱貴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