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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昌蓮 近日,網上盛傳“上海地鐵9號線男子摸女生大腿”視頻。經查,王某(男,38歲)酒后乘坐地鐵,先后兩次故意摸被害女乘客呂某(女,21歲)裸露大腿部,構成猥褻他人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行政拘留。另有消息稱,王某已被開除黨籍,并被所在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首先必須承認,這名地鐵色狼如此膽大妄為 ,性騷擾女乘客如入無人之境,除了監管缺位之外,也與當今社會和公眾產生“圍觀效應”脫不了干系。特別是,針對性騷擾現象,有關部門似乎辦法不多,甚至束手無策。如此背景下,對于實施性騷擾的這名地鐵色狼,上海警方定性為猥褻他人行為,進行行政拘留,具有樣本意義。
2013年,廣州社情民意中心發布的一項調查顯示,每十個16~25歲的年輕女性就有一人曾受性騷擾,而且近半數受訪者認為近三年性騷擾行為有所增加。在市民看來,公交車、地鐵是性騷擾行為多發的場所,比例分別多達44% 、38%。這一民調結果,表明性騷擾已成為嚴重侵犯婦女權益的一個現實問題。然而,公交車、地鐵是性騷擾行為多發場所,但公交部門卻是消極防范,要么提醒、甚至哀求女性乘坐公交車、地鐵時,要嚴嚴實實地將自己的身體包裹起來,不能露出一絲兒“春光”;要么廣發“英雄帖”,苦求“防色狼寶典”;更有甚者,為女性設置專門的候車區,將女性關進“籠子”雪藏起來。殊不知,與其將女性關進物理“籠子”,不如將實施性騷擾的地鐵色狼關進法律“籠子”。
事實上,早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上,就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決定,明確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這是我國法律首次明確對性騷擾說“不”。將禁止性騷擾明確納入法律規范之中,當時被許多專家認為是這一立法領域的重大突破。但也有專家表示憂慮,認為禁止性騷擾寫入婦女權益保障法,只是立法的“初級階段”,還有許多問題有待解決。比如,性騷擾的內涵是什么?如何進行界定?具體的罰則是什么?其他相關法律如何跟進?可見,法律沒有明確性騷擾的范圍,也是多數被性騷擾婦女放棄維權的癥結所在。
要知道,在法律沒有明確界定性騷擾情形及具體罰則的情況下,一旦被性騷擾婦女貿然維權,其結果是自己的名譽受損,而實施性騷擾者卻逍遙法外,實在是得不償失。因此,一方面,婦女權益保障法,應進一步修改和完善,不僅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還應明確界定性騷擾情形及具體罰則,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和震攝力,成為全國統一的打擊性騷擾行為的法律武器。另一方面,支持上海警方做法,將性騷擾者,以猥褻他人的行為論處。特別是,公安部門應將公交車、地鐵等場所納入“重點保護單位”,加強日常巡邏工作,一旦發現性騷擾行為 ,依法予以重點打擊,維護廣大婦女的基本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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