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都市報5月20日訊(見習記者 孫亞林 通訊員 趙艷霞 胡科剛 ) 5月14日,
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出
租車“連環詐騙”案件,四名上訴人分別被以合同詐騙罪判處三年(緩刑)至十一年有期徒刑。2011年的一天,馮立斌沒有錢還高利貸,想到自己是做汽車租賃生意的,有時候長期租賃其他租賃公司的車輛,于是一個可怕的騙錢想法出現在他的腦海:用租賃的車輛抵押借款。
從2011年4月至2012年6月,馮立斌伙同鄭軍以客戶名義到五蓮××汽車租賃公司、日照××汽車服務中心等租賃奧迪、帕薩特等轎車共計9輛;鄭軍自己以客戶名義到日照××汽車租賃公司租賃奧迪汽車1輛。
汽車租賃到手后,馮立斌伙同鄭軍、穆乃國、劉某冰等預謀抵押借款。如2012年4月份,馮立斌從日照市××汽車租賃公司騙租一奧迪車輛后,穆乃國找到借款人許某某,謊稱該車輛是馮立斌從汪某某處購買的,并偽造了馮立斌與汪某某直接的車輛買賣合同,讓馮立斌以新車主的身份與借款人許某某之間車輛抵押擔保合同,最終從許某某處騙得借款 4萬元。騙得的借款均被四人分贓揮霍。
馮立斌等人的抵押行為難免有被租賃公司揭穿的時候。如2012年5月9日,馮立斌伙同鄭軍自日照××汽車租賃公司租賃一本田雅閣轎車,馮立斌冒充車主騙得借款人魯某75000元。后日照××公司通過GPS發現車輛被抵押,向馮立斌要車,馮立斌怕計劃敗露,另行從他人處繼續騙租一輛中華車,用該車從魯某處將本田雅閣轎車換回,歸還給日照××租賃公司。
在汽車租賃過程中,如果汽車租賃合同到期馮立斌等人還未將該車輛抵押出去,這時馮立斌等人會再以交納部分租賃費或者與租賃公司續簽租賃合同的方式,為犯罪行為作掩護。如2011年6月1日,其與五蓮××汽車租賃公司就一桑塔納轎車簽訂了一年的續租合同。待他們騙得車輛抵押借款并分贓后即切斷聯系方式而潛逃。
本案犯罪數額高達741480元,涉案贓款基本被四人揮霍殆盡,有三輛汽車未予追回,車輛價值357690元;給借款人造成損失366000元。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