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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建國 5月3日上午,貴陽202路公交車行至花溪陽光水鄉時,乘客李某因錯過站臺要求司機停車,在遭到拒絕后拉扯司機衣服,致公交車在行車道上“開橫起來”。之后,司機扭打方向盤緊急剎車,最終撞向路邊護欄停下,未造成人員傷亡。 對于這樣一起事件,很多人都會譴責李某的魯莽和沖動,但是討伐的聲音,大部分都會歸結于道德層面的批評。誠然,李某的行為,確實有違社會公德,并對社會秩序造成了負面影響。但是,就我看來,李某拉扯司機的行為已經逾越了道德說教的范疇,而應當受到法律的懲處。
根據刑法規定,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并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不難看出 ,發生在貴陽的這起乘客拉扯司機事件,導致司機駕車處于危險之中,并最終撞向了路邊護欄。雖然,該事件并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事件背后的危險性卻不容小覷,應當追究李某的刑事責任。
其實,貴陽的這起乘客拉扯司機事件,并不是個案。放眼各地 ,類似的事件不在少數,比如,2012年12月26日,何某在重慶市奉節縣乘坐公交車,認為行車速度過慢,打了司機周某頭部一拳,導致公交車失控,撞在一邊的護欄上,致公交車受損、2名乘客受傷。最終,法院認定何某觸犯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再比如,去年 3月份,年過六旬的顧某與
公交司機發生爭吵,并拉扯司機手臂,導致公交車沖進綠化帶,顧某也因此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由此,不難看出 ,貴陽李某的行為已經不能止于道德譴責,而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當然,其行為并沒有造成太大的危害后果,可以在定罪量刑過程中,予以綜合考量,從而做出合理的判決結果。換個角度而言,事件帶給我們的沉思卻剛剛開始,看似并不起眼的拉扯舉動,卻可能危害到眾多人的生命安全,并對社會秩序造成影響。因此,對于我們每個人而言,都應當以此為戒,在從事自己的行為時,多想想是否會給他人帶來安全隱患,是否被法律所禁止。(作者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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