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車撞傷人后自殺,車主惹官司
傷者損失由保險公司賠一部分,剩下的車主賠 本報記者王領娣 通訊員姜玉霞
一男子駕駛朋友的汽車肇事撞傷人,隨后不堪壓力自殺身亡,傷者的賠償責任該由誰來承擔呢?山東濱州就出現了這樣一樁案件,最后車主被判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012年6月24日,家住濱州博興的路云到沾化辦事,為了方便,他借用了朋友劉杰的汽車。在沿著永館路由東向西行駛到沾化下洼路段時,意外發生了。只見一輛汽車停在了馬路中間,還沒有駕駛證的路云為了躲避這輛車撞上了車邊的人,自己的車也一頭扎進了路邊的綠化帶內。
事故發生后,被撞者羅琳當即被送往沾化當地醫院治療,由于傷情較重,當日即被轉往濱州醫學院附屬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皮膚挫傷、踝關節骨折等。經過住院治療,羅琳共花費38225.57元,并造成了十級傷殘。
經沾化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調查,事故發生時,羅琳的女兒丁菲因為汽車故障,臨時把車停在了馬路上,但她的違章停車只是這起事故的次要原因,路云無證駕駛且未保持安全車速,才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2012年8月,事故責任鑒定書出來不久,肇事者路云卻跳樓自殺身亡。
據法官介紹,“路云當時40多歲,與妻子已經離婚,不知是因為家庭矛盾還是因為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導致他心理壓力過大而自殺。”
路云自殺后,羅琳沒有繼續追究他的責任,而是將肇事車輛的車主劉杰及該車所入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以及女兒丁菲和丁菲車輛所入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一并訴至沾化法院,要求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所有損失8萬余元。
“羅琳將女兒也告上法庭,是為了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事后法官解釋。肇事車車主劉杰認為,他與路云是同事關系,在出借汽車時,礙于面子,沒有詢問路云是否有駕駛資格,所以他認為自己沒有過錯,羅琳的損失不應由他賠償。再者,他的汽車有交強險與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即便賠償,也應由保險公司賠。
沾化法院判定,對羅琳的所有損失,兩家保險公司首先分別應在劉杰所有的轎車、丁菲所有的轎車所投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和第三者責任險內賠付,超過部分,再根據路云和丁菲的過錯程度由被告劉杰、丁菲賠償。
最終,兩家保險公司在限額內合計賠償羅琳68780元,余下的4352元,由劉杰賠償,劉杰還要承擔大部分案件受理費和保全費。(人物均為化名)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