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
小張是青島某職業學校的學生,因為沒有參加學校組織的統一活動,被要求寫檢查。期間,小張不慎從兩層高的
教學樓墜下摔成了骨折。
家長認為小張在校期間受傷,學校理應承擔責任,但校方卻稱小張在放學后滯留學校,而且是自己不小心從樓上摔下去,和學校沒有關系。
去年5月,學校組織學生到醫學院看標本,但小張沒有去,因為這件事情,班主任讓她寫檢查。中午,沒吃午飯的小張留在教室里,當時情緒十分低落。小張爬到二樓教室的
窗臺上,一只腳伸在窗戶外面,一只腳在里面,因為想事分神不小心墜樓受傷。學校老師立即撥打了急救電話,經醫生診斷為脊椎、根骨、脛骨等多處骨折,在住院的近一個月時間,總共花費了14萬余元。
家長稱,小張雖然已經出院,但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同時還要做傷殘等級鑒定。家長認為由于校方失責,造成了小張的傷害。對于賠償問題,雙方沒有達成共識,家長將學校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36.8萬元。
不過校方認為,當天中午小張在放學后滯留學校,這段時間學校并沒有什么不當的行為,因此不應當承擔責任;事發時小張坐在最后一排的桌子上與同學聊天,后來就坐上了窗臺,還將一只腳伸出窗外,不小心掉了下去;第三,校方還提到墜樓的
陽臺設計也是符合國家標準。同時,事發后學校采取積極措施,及時通知家長和教育部門,減少了事故發生的不利后果。因此整個事件是小張自己不慎墜樓,學校并無過錯。
法院認為,事發時小張坐在窗臺上,一只腳在窗臺上,一只腳在窗臺外面,因想事分心而墜樓受傷,自己的不當危險行為是導致墜樓的主要原因,因此應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不過,小張因被老師要求寫檢查情緒不穩坐在窗臺上,此時教室內外均可觀察到這一危險行為,但校方卻無人勸阻或制止,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責任。綜合考慮,法院認為校方承擔四成責任。法院一審判決,校方應支付小張各項賠償共計8.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