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點四:霸王條款不能再“橫行”
【法條】
新消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律師
解讀:如收取開瓶費屬于經營者利用其優勢地位,作出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屬于單方制定的“霸王條款”,消費者可以請求法院確認該“霸王條款”無效。
亮點五:網購七日內可無理由退貨
【法條】修改后的新消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1、消費者定做的;2、鮮活易腐的;3、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4、交付的報紙、期刊。
律師解讀:對不少網店來說,如果不是產品本身質量問題,他們都不給退。新《消法》的實施,讓消費者在七日內可以自由選擇。但是,律師要提醒消費者,這條無理由退貨的期限是7天,這是“自然日”的7天,包括了節假日、周末,不是辦事一般提到的“工作日”。這就會有一個問題,遇到國慶、春節7天長假怎么辦?劉律師說,民法的規則是不管起始日是哪天,計算到7天的時候,終止日為法定節假日時,向后再延長一天,消費者可以用這一天的時間退貨。
亮點六:加大消費欺詐賠償
【法條】《消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律師解讀:與舊消法相比,修改后的《消法》不僅將懲罰性賠償的倍數由“退一賠二”變為“退一賠三”,而且還對賠償的最低數額進行確定。但是,此賠償原則僅針對經營者存在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所謂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 、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
>>>律師建議
要維權先學會使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記者隨機采訪了近20位市民,發現所有市民均坦言沒有主動看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當遇到問題時,消費者首先會找商家,如果商家不給處理一般會選擇“硬碰硬”,而對消費者來說,最有效的辦法就是選擇曝光,并不懂得運用法律條文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學習《消法》和意識淡薄是消費者面臨的第一大困難 ,律師提醒廣大消費者,要先學法律,遇到問題后學會運用法律。一旦消費者權益真的受到了損害,可以采用五種解決途徑:與銷售者、經營者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根據與銷售者、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欄文/圖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