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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情侶雙雙獲刑
"她不同意我這么做!"庭審過程中,高某曾一度為陳某開脫。"我不知道他要搶劫,他只說帶我去逛街。"陳某說。對于陳某的說法,公訴機關提出了幾個疑點,在前期兩人的供述和警方提供的證據中,陳某曾多次和高某一起到超市踩點,而且案發前,陳某確實給高某打過電話,說明超市里的情況。對此,陳某也表示認同。
法院調查了解到,事發當天,陳某先至金店踩點,后高某實施作案。陳某說,起初她不同意,后經高某勸說同意了,作案前,她曾4次到超市查看布局,每次進超市,高某都在外面等著。案發后,高某曾讓她到小區找項鏈,但沒找到,后來高某自己找到項鏈裝到她的包里。
據悉,案發后,高某的家屬賠償了被損壞柜臺損失,并獲得諒解。法院審理認為,高某、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財物,數額巨大,構成搶劫罪。在共同犯罪中,高某提起犯意、購買犯罪工具、實施搶劫并攜帶贓物潛逃,是主犯,應按照他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陳某參與預謀后,有踩點、望風等行為,是從犯,可以減輕處罰。兩人到案后自愿認罪,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另外,考慮到贓物全部追回,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入戶搶劫、搶劫數額巨大等情形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最終,法院以搶劫罪分別判處高某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并處罰金2萬元,不得假釋;陳某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1萬元。判決結果出來后,兩人均表示要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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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銀珠寶專柜應裝報警裝置
自去年7月1日起,《山東省金銀珠寶經營場所治安保衛工作規范》施行。根據規定,經營金銀珠寶的專柜須在營業柜臺區域安裝視頻監控裝置,并與商場、超市等提供經營場所的單位中控室連接。金銀珠寶專營店應在營業柜臺區域、收款處、主要通道等部位安裝視頻監控裝置,達到全覆蓋、無盲區。
新規還規定,金銀珠寶經營場所應安裝緊急報警裝置,各經營金銀珠寶專柜應在營業柜臺內安裝與商場、超市等提供經營場所的單位中控室連接的緊急報警裝置,并與公安機關"110"或屬地公安派出所聯網。金銀珠寶專營店根據柜臺數量與收款處、專用庫房分布等情況,安裝與公安機關"110"或屬地公安派出所聯網的緊急報警裝置。金銀珠寶經營場所應安裝入侵報警裝置,對非營業時間出入經營場所及專用庫房等重要部位的行為進行全方位探測報警。入侵探測器應按規定和需求與公安機關、區域聯網報警系統或與監控室相連接。
此外,金銀珠寶經營場所的每位營業員接待顧客,只能同時出示不超過2件商品,出示商品價格較高時,應有其他營業員或安保力量從旁協助照看。非營業時間應將金銀珠寶等貴重商品存至專用庫房或保險柜(箱),體積較大或不易移動的商品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民警介紹說,目前我市共有千余家金銀珠寶店(專柜),除新裝修或開業的店外,絕大多數已按照《規范》要求配備了防護設施。公安機關還會對重點地點、街區、商圈進行不間斷警車巡邏。一旦發生意外,民警會第一時間趕赴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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