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出爐后,不少離婚糾紛案件,因為房子的問題變得爭議重重。按照傳統,新婚夫妻首付大多為男方支付,婚后還貸則是由夫妻共同財產支出。離婚時,女方往往無法獲得房屋產權。那么法院究竟會怎樣分割財產?
2010年6月,張先生在青島市嶗山區某小區購買一處商品房,張先生支付了首付款50萬元,按揭貸款30萬元,并且辦理了產權證從此開始了每月還貸兩千余元的房奴生活。2011年3月與張先生與李女士登記結婚。婚后,張先生和李女士雙方共同償還銀行貸款。但好景不長,2013年5月,李女士以雙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為由將張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關系,依法分割財產。雙方在如何分割該房產時產生嚴重分歧。法院委托評估機構對該房屋進行評估最終確定房屋現價值為130萬元。那么,該房產及其增值部分究竟應該如何分割呢?
華政律師事務所律師李玉娜認為,房產原則上應當歸男方所有,但是為了公平起見,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款項應當視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投資,離婚時,男方除了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還貸總和的一半補償給女方外,還要將此房屋的增值部分,與女方均分。張先生和李女士離婚后,雖然李女士沒有支付房屋首付款,最后還是得到了25萬塊錢的補償,包括還貸款和房屋增值款。
2012年8月份,31歲的王先生和28歲的張女士通過中間人介紹認識,確定戀愛關系不久,兩人就開始了同居生活。隨著感情升溫,結婚登記也提上日程,在同居期間,王先生帶著自己的母親一起到了張女士老家拜訪,期間,張女士的家人向王先生等介紹了當地一些婚嫁習俗,男方應當給女方一些禮金:包括驗家費、
彩禮(包括金耳環、金戒指、金項鏈)等,并寫了一份彩禮清單。
2012年10月12日,28歲的張女士發現自己懷孕了,在王先生的陪同下,張女士到醫院做了人流手術。2012年11月1日,在雙方親朋好友參加下,兩人舉行了訂婚儀式,王先生自稱給了張女士一部分彩禮錢,包括見面禮1880元、彩禮18880元、驗家費1999元、金首飾10200元,一共32959元。
可訂婚后,兩人卻因為一些瑣事發生了矛盾。對于剛剛過去的訂婚,王先生有些后悔,便給張女士發短信,提出了分手并且還想把訂婚時給張女士的彩禮錢也要回去。張女士拒絕退回彩禮錢,這讓王先生和家人十分不滿,2013年2月3日,王先生和妹妹等人到張女士經營的商店索要彩禮錢,還因此發生了爭吵和廝打,鄰居看到后報了警,兩人為了彩禮錢上了一趟派出所。2013年4月,王先生把張女士告到了法院。
青島市中院認為,王先生和張女士雖然沒有辦結婚登記手續,但兩人認識后同居并造成張女士懷孕流產,另外王先生也沒有證據證明自己沒有能力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因此,王先生要求被返還禮金的請求不成立。記者 王榮 通訊員 呂佼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 [編輯: 宋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