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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杭民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近日發布了《關于支持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事宜的通知》,要求山西省內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以減輕購房職工的還款壓力。(12月20日《經濟參考報》)
今年以來,各地房價持續攀高,房地產市場呈現火熱景象,而為了賺取高額的商業貸款利率,很多地方的銀行聯合房地產開發企業阻撓甚至拒絕購房人選擇公積金貸款。這迫使許多長年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多付貸款利息、平添購房負擔,而繳存多年的住房公積金卻只能“閑置”在賬戶里,不僅損害了住房公積金繳存人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合法權益,也影響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順利實施。
是時候嚴管
拒絕公積金貸款購房了。山西省通知要求,在山西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商品房開發建設、經營活動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在預售或現售商品房時,凡允許購房人貸款支付房價款的,不得拒絕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對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不同的銷售價格。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不利于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附帶條件。并規定,對經查實確有違反本通知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 ,將由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記入不良信用記錄,并與企業資質動態考核和信用評價掛鉤。
嚴管開發商拒絕公積金貸款,有關部門的工作要做細做實。比如,要督促承辦住房公積金業務的商業銀行,在與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簽訂個人住房貸款協議時,優先保障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借款人使用公積金貸款購房,以減輕購房職工的還款壓力;銀行在與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簽訂個人貸款協議中沒有推薦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有關部門也要予以監督、查處,等等。
查處開發商拒絕公積金貸款購房,不能止于記入不良信用記錄,與企業資質動態考核和信用評價掛鉤等,而更應課以重罰,有的地方規定,開發商拒絕公積金貸款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此,住建部應出臺全國性的相關制度,嚴管拒絕公積金貸款購房的行為,并對拒不改正的開發商依法查處重罰,以切實維護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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