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都市報12月11日訊(記者 李保光) 因供熱溫度不達標,從2003年開始,市民王先生連續9年拒交
供熱費,隨后,供熱公司將他起訴至
法院,索要9年供熱費共計2.8萬余元。審理期間,王先生出具的2009年度、2010年度的室溫檢測記錄,確實未達到規定溫度,但另外7年的數據不充分。最終,法院依照《青島市城市供熱條例》等有關規定,判王先生支付供熱費共計2.6萬余元。
王先生家住市南區,片區的供熱由金湖公司負責。自2003年至2011年,王先生一直沒交供熱費,原因是室溫連年不達標。
“2002年入住后,我按時交納了當年的供熱費。后來發現溫度嚴重不達標,而且供熱公司不采取補救措施。”審理過程中,王先生稱,他多次通過小區業委會主任向金湖公司反映,并請對方出庭作證。但法院認為,業委會主任不能確切地證明當時供熱溫度是否達標,最終并未采信。
一審審理期間,王先生提交了2010年度供熱期內的室溫檢測表,檢測表顯示,當年王先生家的室溫介于15℃~15.6℃。法院認為,根據《青島市城市供熱條例》規定:“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退還熱費的50%。”據此,王先生應支付金湖公司2010年度供熱費1792元(3584×50%)。但是,王先生沒有證據證明2003年至2009年、2011年度供熱溫度不達標,最后判決王先生所欠供熱費仍需交納。
一審宣判后,王先生上訴至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他表示,每年供熱季他都要求供熱公司測溫,但對方沒有及時上門,導致室溫不達標的主要原因是供熱公司的管道設計有問題。為應對溫度過低,他想盡辦法保暖,每月電費多花100余元,2002年至2011年,取暖電費共計5000余元,投資保暖設施10000元,王先生請求法院判處金湖公司賠償其相應損失1.5萬余元。
二審時,王先生提交 2005、2009、2011年度的供熱測溫表,證明溫度均不達標。金湖公司認為,2005年度的測溫表顯示,臥室1、臥室3、廳1、廳2、衛生間高于14℃低于16℃,臥室2為16.4℃,“包裝”處打“√”。2011年度測溫表,溫度顯示高于16℃低于18℃,“供熱設施遮蔽”及“供熱設施改動”處均打“√”。
法院認為,根據《青島市城市供熱條例》規定,因用戶裝修、裝飾、遮蔽散熱器、擅自改動室內供熱設施等原因,致使供熱質量不達標和造成相關損失的,責任由用戶承擔責任。但是,根據2009年度測溫表顯示,確實達不到18℃,金湖公司同意按照規定退還當年供熱費用的20%。
最后,法院判決2009年度按80%收費,2010年度按50%收費,其余年份均按照正常繳費,照此計算,王先生應向供熱公司交費2.6萬余元。
每年,本市審理的供熱糾紛案件非常多,但業主勝訴的幾率很小。“以去年為例,市北法院民二庭共受理供熱案件106件,其中調解、撤訴的案件達101件。”市北法院一名工作人員介紹,去年僅有5個供熱糾紛案通過判決形式結案,均為業主敗訴。
在供熱糾紛案件中,雙方爭議的一個主要問題就是溫度是否達標,但是,大多數用戶在法庭上拿不出測溫單等證據,很難勝訴。法官建議市民,在認為自家供熱溫度不達標時,應積極申請測溫,并保留好相關證據。現實中,有些業戶反映,供熱公司只挑中午測溫或者測溫不及時,這種情況下,法官建議市民可申請第三方比如質監部門測溫。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江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