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都市報12月5日訊(記者 從春龍 通訊員 劉芳) 投保人
無證駕駛摩托車出車禍死亡,
保險公司以“駕駛人員酒后駕駛無駕駛資格證免除本公司責任”為由拒絕賠償。投保人父母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法院審理認為,該電子保單由保險公司內勤代為激活,并未盡到提示義務,法院判保險公司如數進行理賠。
2012年7月 5日,張某在太平洋財險日照支公司投保隨心保保險一份,支付保費100元,保險金額為5萬元,保險期為一年。2012年10月 18日,張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父母張守某、吉某某向太平洋財險日照支公司要求支付保險理賠款5萬元,遭到保險公司拒絕。后張守某、吉某某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一審中,保險公司表示,個人意外險責任免除規定,如駕駛人員酒后駕駛或無駕駛資格證免除保險公司責任。本案中張某屬無證駕駛,屬于責任免除的情況。東港區人民法院認為,張守某、吉某某之子張某生前與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關系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予以確認。張某已按約支付了保險費100元,太平洋財險日照支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雙方爭議焦點是保險公司是否將無有效駕駛證駕駛發生交通事故致被保險人身故,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免責事項告知張某。隨心保保險卡需通過網絡操作才能激活成功,保險合同生效。通過太平洋財險日照支公司提供涉案保險卡網上激活信息看,保險卡激活后查詢內容顯示投保條款經投保人確認所下載的投保條款,載有無有效駕駛證駕駛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免責事項。但張守某、吉某某不認可太平洋財險日照支公司已明確告知張某免責條款內容,太平洋財險日照支公司亦未提供有效證據證實保險卡激活系由張某本人操作 ,考慮保險卡激活網絡操作的專業性,太平洋財險日照支公司主張已將免責條款事項告知投保人的事實不能成立。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張守某、吉某某保險賠償金5萬元。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太平洋財險日照支公司負擔。太平洋財險日照支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在二審中,張守某、吉某某提供了一份由保險公司原內勤人員銷售并激活隨心保,而非由投保人激活的證明。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保險公司確實未能盡到向投保人告知相關免責條件。二審維持原判。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