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都市報12月3日訊(記者 從春龍 通訊員 劉芳) 郭某某在2004年向哥哥郭某借款10萬元,2009年郭某某
去世,尚有3萬元沒有還清。郭某將弟妻子陳某告上法庭要求其還郭某某欠款。
郭某表示,2004年郭某某因經營日照某電子設備有限責任公司需要,向郭某借款10萬元,2007年2月5日,郭某某去郭某家歸還了借款4萬元后,給郭某出具了剩余6萬元欠款的欠條。此后,郭某某又陸續償還30000元;尚欠30000元沒有歸還。由于郭某某去世后遺產由郭某某的父母與妻女進行了分配,郭某便向郭某某的妻子陳某討要3萬元借款,但多次無果,于是便將陳某起訴到法院。
由于郭某某已于2009年去世,東港法院委托筆跡鑒定,上述欠條中“郭某某”確為本人簽字。經調查了解,郭某某原是日照某電子設備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2005年9月6日起郭某某不再擔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2005年11月25日起郭某某在該公司的股權全部轉讓。
東港法院經調查了解到,郭某某去世后,他的遺產由他的父母、妻子陳某,女兒郭娜(化名)繼承,各繼承人已達成協議:經估算遺產價值,郭某某父母不參與日照某商貿有限公司股權分配,繼承 60萬元現金,由陳某及郭某某之女郭娜付給。
東港法院經審理認為,郭某某在2007年2月5日給郭某出具欠條時,郭某某既不是日照某電子設備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公司股東,該行為只能是個人行為,所以該債務屬個人債務。該借貸合法有效。郭某某出具的欠款系60000元,但郭某承諾已歸還30000元,應認定郭某某實際欠款30000元。借款時未約定利息支付,郭某要求支付利息,不予支持。借款人遺留的欠條未約定還款期限,陳某主張已過訴訟時效,不予支持。郭某某已去世,該債務應用郭某某遺留的財產清償。陳某系郭某某遺產繼承人,郭某要求其償還郭某某的債務,應予支持。據此,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東港法院判決:陳某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償還郭某某借郭某借款30000元;案件受理費550元,由陳某負擔。
陳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近日,日照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