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網11月7日消息 今天,市中院公布的打擊“老賴”三條新規中,明確提出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行為制度。對于被執行人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及干擾人民法院依法執行公務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中院將加大與公安、檢察機關的聯合打擊力度,通過刑事強制手段打消被執行人的僥幸心理,督促被執行人依法履行義務。
新規使拒執罪的法律更具可操作性 據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綜合處欒處長介紹,在市委政法委的協調下,市中院與市公安局、市檢察院簽訂了《關于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行為的實施意見》,界定了公安、檢察、法院三家在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行為過程中所擔負的責任,對于拒執罪在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等環節的適用標準,進一步予以明確和細化,使拒執罪的法律適用更具可操作性。他還說到,在嚴厲懲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行為的同時,還將針對有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隱匿轉移財產、妨礙抗拒執行、抽逃注冊資金、惡意處分被查封扣押財產等規避執行的行為,加大刑事打擊力度。
一房兩賣被判八個月 隨后,市北區法院的法官向記者講述了一個犯拒執罪的案例。2002年3月22日,王某某與劉某某簽訂青島市已購公有住房出售合同,雙方約定王某某以13.3萬元的價格將位于青島市市北區佳木斯路一處房產出售給劉某某。但王某某一直未給劉某某辦理房屋產權過戶,劉某某將其訴至市北法院。法院判處銷售合同繼續履行,但王某某拒不執行。2009年5月13日,劉某某向市北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王某某用拒接電話和拒不到庭等手段抗拒執法,并且以低價將房產賣與貝某,并立即過戶。市北法院以涉嫌拒執罪,將案件移交給市北區公安局,依法追究其
刑事責任。2011年,王某某被市北區公安局抓獲。市北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
文/
王碩 [編輯: 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