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都市報11月1日訊(記者 李保光) 鄭某和于某是一對
小情侶,去年12月26日,兩人到銀行自動取款機取錢時,發現有人將銀行卡遺忘在取款機里,一時心生貪念便將該信用卡上的6000元取出后離開了。日前,經膠州法院審理,鄭某、于某均以
信用卡詐騙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
緩刑六個月,同時分別處罰金2萬元。
鄭某和女朋友于某均是膠州某公司員工,去年12月26日晚6時許,兩人來到單位附近的中國農業銀行自動柜員機取錢。當鄭某拿出銀行卡準備取款時,讓他感到意外的是,銀行卡竟插不進機器。仔細一看,鄭某才發現,屏幕上顯示有余額查詢、取款等功能。這時他意識到,有人將銀行卡忘在了這臺機器里 。在將這件事告訴于某后,兩人一商量決定將里面的錢取出來。于是,于某負責把風,鄭某以每次取款最大額度2000元的金額迅速取款,分3次共取走現金6000元。
銀行卡內的存款被取走后,被害人崔先生手機收到了短信提醒,這時他才想起之前取款時將銀行卡落在了 ATM 里。崔先生趕緊趕回銀行,此時鄭某和于某恰好正要離開。“當時我問過他倆,有沒有在取款機里見到一張銀行卡,但他們沒有承認。”隨即,崔先生向公安機關報案。通過調取監控錄像,警方鎖定犯罪嫌疑人就是鄭某和于某,二人很快被抓獲歸案。到案后,二人對自己的罪行供認不諱,并將所得贓款全部退還。
今年8月22日,膠州檢察院以信用卡詐騙罪,對鄭某、于某提起公訴。日前,經膠州法院審理認為,鄭某、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并利用該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其行為已經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同時,鑒于二人已經將贓款歸還被害人,且膠州市司法局作出的判前社會調查認為,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膠州法院認為可對二人依法宣告緩刑。最終,鄭某、于某均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分別處罰金2萬元。
對于鄭某、于某的行為,法院認定其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也有人認為應該認定為盜竊罪。對此,山東亞和太律師事務所律師郭歡江表示,在ATM 上撿到他人銀行卡并取款,就是冒用他人使用信用卡的行為,具有明顯的欺詐性,本質上符合詐騙“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行為方式,屬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此外,最高檢公布的自2008年5月7日實施的《關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動柜員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明確規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 上使用的行為,屬于信用卡詐騙罪。
此外,該案中,崔先生的銀行卡是普通借記卡而非信用卡,為何最后還是以信用卡詐騙罪論處呢?對此,郭歡江律師表示,根據2004年全國人大《關于〈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中規定,“信用卡”指的是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包含金融機構發行的“信用卡”和“借記卡”等。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