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歲的張某到賓館應聘
收銀員,趁無人時便用鑰匙打開吧臺抽屜拿錢,得手后逃離賓館。張某兩次成功得手后,就想到專職做收銀員“收錢”。他先后從市南到市北,7次到賓館應聘成功,共
盜竊2萬余元,因盜竊罪被判刑2年。
張某原是一位在村務農的農民,后到城市打工。他曾于2011年2月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2012年1月被假釋,假釋考驗期至2012年6月20日止。假釋期剛過,還不到2個月時間,他卻又“重操舊業”。
2012年8月,他來到市南區基隆路的一家賓館應聘收銀員。剛工作還沒有兩天,一日凌晨2時許,張某便趁賓館另一名收銀員睡覺時,從賓館吧臺盜竊現金人民幣5020元,隨即逃離賓館。張某用所盜錢款吃喝玩樂,一月之后,手頭錢緊的張某又來到市北區通榆路一家賓館應聘收銀員。當天應聘成功,20時許,張某就趁吧臺無人,盜竊人民幣730余元。
兩次成功得手,張某甚為得意,認為這是一個便捷的“生財之道”,隨即產生了利用應聘賓館收銀員的方式盜竊財物之念。隨后,張某輾轉于市北區多家賓館應聘,即使賓館工資過低,張某也愿做,而且只做收銀員。
張某又先后在5家賓館應聘成功,當了收銀員。在賓館工作當天或最多工作兩日,張某就會從吧臺抽屜盜竊財物,有時甚至用鑰匙直接打開抽屜拿錢,而選擇的作案時間均在凌晨或傍晚。今年1月3日,張某在市北區一家賓館盜竊7900元。后經辦案民警偵查,張某于1月26日被拘留。后經辦案民警審訊,張某利用收銀員身份共盜竊7次,共計2萬余元。
2013年6月,市北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法院審理認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應予懲處。該系累犯,應從重處罰且不得假釋。法院最終判決,張某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不得假釋。
見習記者 于偉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