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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翔 上月底,李雙江、夢鴿之子李天一等五人涉嫌強奸案的代理律師宣布請辭,接手該案的兩位律師陳樞、王冉日前發布聲明指出,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公安機關在案發后以真實姓名向社會披露該案的行為已構成侵權。陳樞律師表示,將給李天一作無罪辯護。 綜觀這份律師聲明,沒有對受害者和關注此案的公眾表達歉意,反而盡是指責、評判甚至恐嚇,仿佛李天一不是一樁刑事案的施害者,而是無中生有的“謠言”的受害者。聲明主要指出了兩點:一是媒體失責,放棄了“客觀全面、努力辨別案件是非本末之責”,放棄了“對青少年合法權益保護的重責大任”;二是“所謂強奸案”是“未成年人深夜在某酒吧內,經多名成年男女酒吧人員陪酒勸酒大量飲酒之后,到某賓館開房發生的”。
如果李天一的確還是未成年人的話,媒體報道直呼其名當然不妥。但是,李天一之前因為打人事件已經改名了。媒體稱其為李天一,與稱其為李某某或者李某豐,并無本質區別。真正需要強調的是,這起“所謂強奸案”絕非“不過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五個年輕人輪奸一個女孩這樣的事情,即使沒有“星二代”參與,也同樣會受到媒體和公眾的關注。
同樣,將輪奸犯罪的原因歸于酒吧容忍未成年人喝酒也是非常牽強的。的確,酒吧不應該接納未成年人飲酒,盡管很難直接辨認是否未成年人,酒吧在這件事上仍然存在過錯;問題是,這與之后發生的開房輪奸犯罪根本不是一回事。更何況,如果酒吧真的依法拒絕其進入,誰能保證酒吧不會吃不了兜著走?再說了,出事后責怪酒吧,做父母的難道平日都不知道自家“青少年”出入些什么場所嗎?
律師要為輪奸案作無罪辯護,雖然大大出乎公眾的意料 ,但仍是其權利所在;可是,律師聲明要求媒體“有義務愛護和保護未成年人,有義務愛護和保護大半生為人民群眾帶來歌聲和歡笑的老藝術家們”,卻實屬特權邏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未成年人的因素法律本身已經考慮了,至于“老藝術家們”,藝術的歸藝術,法律的歸法律,沒理由將兩者混為一談。否則,誰能說這不是公開支持“拼爹”,公開索要特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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