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找了半年了,史先生買車交的500塊錢定金依舊沒要回來,1月9日,他再也忍不下去了,給本報打來電話求助,希望本報幫他把錢要回來。
2011年5月份,史先生去膠州長豐汽車城貸款買車,但是貸款買車需要單位開具收入證明。而史先生沒有工作單位無法開收入證明,在銀行還有過不良信用記錄,但銷售人員說沒關系,可以幫忙辦貸款手續。于是史先生交了500塊錢定金,就在銷售人員的幫助下開始辦理貸款手續,過后,史先生覺得這事違法,又不想貸款買車了,但是長豐汽車城卻不肯把五百元定金退給他。
“他們給我找了一家銀行,開了工資證明,只要再找單位蓋上章就行。”蓋章時,汽車城的銷售人員還說,“隨便找一個單位或者自己刻章。”于是石先生交了購車的定金,事后史先生覺得事情不妥,就不想辦了。
史先生之前還有過不良信用記錄,但是銷售人員說也能給辦。史先生現在不想買這輛車了 ,于是找到汽車城銷售人員,銷售人員告訴他已經訂車了,定金不能退。
記者就此事聯系上當初跟史先生溝通的宋女士,“他說他是自己干,沒上過班也沒正規單位和公章,我就給了他一個收入證明,讓他去蓋個章。”是不是隨便蓋一個或是自己刻一個章就可以貸款買車了?宋女士對此支支吾吾,“他蓋了章,我們也是需要審核的,也有通不過的,通不過就不行了。意義不在于我們能不能給他開證明蓋章的問題,而是后來他說要換輛車,說是要全款付車費。”對于五百塊錢定金的為何不能退,宋女士這樣解釋說,“我們的車已經提回來了,五百塊錢都不夠我們的提車費,所以不能給退。”記者 林晶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 [編輯: 宋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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