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9年以來,沈陽市紀委先后查處了沈陽市原副市長兼市公安局局長劉和、市公安局副局長史超、于洪區公安分局局長袁長占等一系列大要案。案件暴露出干部隊伍中少數“害群之馬”的腐敗生態鏈。沈陽市原公安局副局長史超被查后,辦案人員從其家中查獲各類玉器、書畫等收藏品達9000余件,一連拉了15天。
2009年沈陽市紀委在調查沈陽市公安局副局長史超包庇兒子犯罪、受賄等問題時,發現沈陽市原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劉和存在包養情婦、挪用公款、濫用職權等重大違法違紀問題,于2009年1月22日對劉和采取“兩規”措施。后經查實,劉和在領導崗位期間,受賄及非法獲利500余萬元 。2010年4月劉和被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0年。同年3月,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史超有期徒刑15年。
長達82頁的判決書顯示,史超涉嫌受賄達49項。據辦案人員介紹,史超被“雙規”后,從他家里查出大量現金、存單、玉器,在250多平方米的高檔住宅里,煙酒補品成堆,各類玉器、書畫等收藏品達9000余件,辦案人員用了兩個月時間清理登記,之后用拉郵件的卡車運送,一天一車,一連拉了15天。
2002年5月,沈陽市公安局東陵分局政委袁長占接替史超,任東陵分局局長,2004年3月又調任于洪分局任局長。在這兩個分局局長任上,袁長占利用提拔任用干部之機,收受近百名干警賄賂及禮金,高達300余萬元,人稱“賣官局長”。
2009年2月,袁長占被沈陽市紀委立案查處。據辦案人員介紹,在袁長占一案中,涉案干警99人,有的是于洪、東陵兩個分局的骨干。據《半月談》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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