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結婚10多年,王某和妻子劉某終因房子等瑣事分道揚鑣,兩人因購房曾向女方母親借了9萬元,但離婚后,劉母將女兒和昔日的女婿告上法庭。法庭上,老太和女兒稱錢未還上,而王某則稱已還上了。不過,兩人離婚前的“家庭記賬本”被王某偶然提起,法官隨后讓劉某提交了記賬本,結果上面詳細記錄了還款記錄。記者近日從市北法院了解到,經過法官調解,三方自愿達成協議,王某償還劉母23000元借款,三方再無其他爭議。
王某和劉某1995年結婚,育有一子,,兩人為購房經常吵鬧。2002年,劉父購置了臺東一處房產后,將房產賣給王某夫妻倆 。2007年,矛盾疊加起來,王某認為劉家的做法不能接受,于是到市北法院起訴離婚。王某訴稱,他和劉某從2006年開始分居,感情已破裂,而且在購房還款的問題上,劉家多次惹事,一次還驚動了110,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離婚訴訟在市北法院民五庭審理,劉某稱,她和王某在2002年跟她母親借下9萬元,一直未還 ,請求法院判令王某償還。王某則辯稱,當年借的9萬元,在2003年前已還了35000元,剩下的55000元他當時和劉母協商一致,以其內弟的名義貸款還給劉母,然后再分期匯錢給內弟。王某表示,4年來他已每月匯款560元多次。
2007年底,法院作出判決,準許兩人離婚,孩子歸劉某撫養。不過,對于9萬元借款的爭議,雙方爭議較大,應另行提起訴訟。
為討要借款,劉母隨后將女兒和昔日的女婿告上法庭,市北法院民三庭審理此案。庭上,劉母稱她手里有王某寫的借條,如果王某已還款,借條應被取走或已撕毀,可見王某在撒謊。王某則稱,劉母提交的借條是復印件,存在疑點不可相信。劉某則站在母親一方。三方的證據都不充分,審理一時陷入僵局。
不過,一次開庭中,王某偶然提到,劉某有記賬的習慣,離婚前家庭支出大多記在記賬本上。法官隨后讓劉某提交家庭記賬本。劉某雖不情愿,但自己知道記賬本在離婚訴訟時,已向法庭出示過一次,不便隱藏只能提交。
記賬本上記明,從2002年到2003年,王某和劉某一起還劉母35000元,并有“還完”字樣。2003年之后,王某分8次以560元的標準,匯錢給劉某的弟弟。根據查明的實情,法官希望三方各讓一步,協商解決。記者近日從法院了解到 ,案件經過法官主持調解,三方自愿達成協議,王某償還劉母23000元,三方再無其他爭議。
■法官說法
家庭記賬本為何能成調解依據
主審此案的市北法院民三庭梁鵬副庭長認為,對證據采信問題,刑事案件的證據要求確鑿充分,涉及定罪量刑不能有任何瑕疵,而民事案件的證據可通過“高度蓋然性”(很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質)確認效力。就本案來說,“家庭記賬本”羅列的消費情況清晰明白,可有效地說明事實存在,所以法院以此作為主持調解的依據,終使三方自愿達成協議。
梁鵬副庭長提醒,親屬之間借款,大多因為礙于面子沒有書面證據,使得當事人無法有效保護自己的權益,所以建議最好能簽訂書面協議或進行公證,防患于未然。記者 張同順 本報通訊員 陳楠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郭新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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