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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實行"一卡通" 45工作日就能"全國游"

2009-12-30 07:15   來源: 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手機看新聞 半島網 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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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9日,人保部公布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了45個工作日可辦好轉移接續手續,并特別加入了對農民工養老保險轉移辦法的規定,發行全國通用的社保卡 。

    再次跨省轉移被明確

    辦法規定,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45個工作日辦好手續

    對于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辦法規定按一定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從規定可以簡單推算出,轉移養老保險關系需要走三個流程,新參保地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并向原參保地發出同意接受函——原參保地辦理轉移手續——新參保地接受轉移手續和資金,三個流程走完之后即可辦妥轉移接續手續,政策規定每個流程最多15個工作日,也就說對于參保者來說,最多45個工作日就可以將全部手續辦完。

    添加農民工轉移規定

    辦法特別對農民工的轉移做了特別添加規定。辦法指出,農民工中斷就業或返鄉沒有繼續繳費的,由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保存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按規定計息。農民工返回城鎮就業并繼續參保繳費的,無論其回到原參保地就業還是到其他城鎮就業,均按前述規定累計計算其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與城鎮職工同樣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農民工不再返回城鎮就業的,其在城鎮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全部有效,并根據農民工的實際情況,或在其達到規定領取條件時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辦理程序請您看仔細

    (一)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后,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三)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四)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并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辦理還要等細則出臺

    12月29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職工養老保險處有關負責人向記者透露,距離城鎮企業職工到該局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手續,預計還有一段時間,因為有關部門還將就上述辦法出臺相關實施細則。

    據介紹,從實施層面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這次公布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并沒有給出相關書面申請需填報哪些具體資料、具體表格。因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預計將在近期就此出臺相關實施辦法。《京華時報》供稿

    辦法主要解決四方面問題

    12月22日,國務院第9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并決定于2010年1月1日起實施。近日,新華社記者就貫徹實施《暫行辦法》的問題,采訪了人保部有關負責人。

    農民工離開城鎮不用再退保

    記者:《暫行辦法》一共13條,其中有一些很專業的表述。您能不能簡單明了地闡述一下,重點是解決哪些問題?

    負責人:主要是解決4個方面的問題:第一是跨省轉移接續問題。第二是異地權益認同問題。《暫行辦法》通過規定全國統一的政策,解決了勞動者跨地區流動就業參保繳費年限在各地互認和累加的問題。第三是解決農民工退保問題。《暫行辦法》通過明確城鄉一視同仁、權益累加計算的政策導向,給了農民工一個長期穩定的預期,這樣,農民工離開城鎮時就不用再退保,從而減少了養老保險權益的損失。第四是管理服務方便群眾問題。《暫行辦法》規定流動就業人員離開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要開具統一樣式的參保繳費憑證;到新就業地參保繳費后,只要提出轉移接續申請,所有手續都由相關兩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

    單位繳費為什么不全部轉移

    記者:據我們了解,原來規定參保人員跨地區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只轉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轉單位繳費;《暫行辦法》規定,除了轉個人賬戶儲存額外,還要轉移12%的單位繳費。為什么要做這樣的調整?

    負責人: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原有政策規定,參保人員跨地區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只轉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轉單位繳費。從實踐情況看,轉入地要承擔將來發放轉入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責任,完全不轉單位繳費,長期支付的資金壓力較大;而如果單位繳費全部轉移,轉出地當期確保基本養老金發放的負擔過重,也難以承受。綜合考慮轉入地與轉出地、當期與長遠的資金平衡關系,《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跨省就業,除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外,還轉移12%的單位繳費。

    為何1998年1月1日成臨界時點

    記者:我注意到,《暫行辦法》規定跨地區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和單位繳費,都以1998年1月1日作為一個臨界時點,前后不同。這是什么原因?

    負責人:這是因為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經歷了一個“地方先探索試點、爾后全國規范統一”的過程。1997年以前,各地的養老保險在探索“統賬結合”模式時,個人賬戶規模差異較大,高的達16%,低的為3%;單位費率也高低懸殊。1997年,國務院發布《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文件,明確規定從1998年1月1日起將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統一為11%(2005年進一步統一調整為8%),同時對單位繳費比例提出了統一要求。因此,《暫行辦法》規定,對單位繳費從1998年1月1日起計算轉移;對個人賬戶資金,在這一時點后計算轉移全部儲存額,而在這一時點前,只計算轉移個人繳費部分,即不轉單位繳費劃入個人賬戶的資金,這樣對各地轉移就業人員比較公平。

    流動就業者在哪領養老保險

    記者:勞動者一生在多個地區流動就業并參保繳費,當他們達到待遇領取年齡時,應當在哪里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負責人:《暫行辦法》按照“唯一性”原則,依次確定了相關地區的責任,即:參保人員戶籍所在地與最后參保地一致時,在戶籍所在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當戶籍所在地與最后參保地不一致時,如果在最后參保地參保滿10年,則在最后參保地領取待遇;如在最后參保地參保不滿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滿10年的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各地參保都不滿10年,則在戶籍所在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總之,要讓每一個繳費滿15年以上的參保人員都能在一個地方領到基本養老金。比如,一個江西的農民工,先后在福建、廣東、浙江的城鎮就業,參保繳費各5年。當他達到國家法定待遇領取年齡時,由于累計繳費年限滿了15年,因此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由于他在3地參保都不滿10年,就由他的戶籍所在地江西省負責發放基本養老金,而3地社保機構應按規定把相應的資金轉到江西省。但如果他在達到領取待遇條件之前,已把戶籍轉到了最后參保地浙江,那么就由浙江省負責發放基本養老金,其他兩省應按規定把相應的資金轉到浙江省。

    最后基本養老金應如何計算

    記者:流動就業人員在多個地區參保,各地的工資水平高低各不相同,他們最后的基本養老金應當如何計算?

    負責人:我國城鎮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其中,個人賬戶養老金按本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一定系數計算,這對流動就業和穩定就業的勞動者都是一樣的,只要多繳費,個人賬戶儲存額多,這部分養老金水平就高。對基礎養老金的計算,2005年《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就做了統一規定,即以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與本地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對應計算其繳費工資指數,由此計算出本人指數化繳費工資,再與本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出平均值,作為計發其基礎養老金的基數;繳費滿15年發給基數的15%,多繳費1年多發1%。《暫行辦法》堅持了這一計發辦法,只是進一步明確了流動就業人員在各參保地的各年度繳費工資要與最后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繳費工資指數。這既保證了全國政策的統一,又是一種相對簡便的方法。

    若不返回城鎮就業權益咋保障

    記者:有些農民工返鄉后不再返回城鎮就業,對他們過去在城鎮參保繳費的權益,有什么保障措施?

    負責人:對回鄉后不再返城就業的農民工,《暫行辦法》規定的總原則是,其在城鎮參保繳費的記錄和個人賬戶全部有效;如果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或以上,在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后,可以同城鎮職工一樣計發基本養老金;如果沒有滿足規定條件,也可以把城鎮參保的相關權益記錄和資金轉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總之是不讓他們已有的權益受損。但鑒于新農保制度剛剛開始試點,有關農民工養老保險在城鄉間的具體銜接政策,國家將另行研究制訂。

    國辦要求各地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發出通知,轉發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辦法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適用于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根據這一辦法,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辦理退保手續。

    對農民工就業產生哪些影響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將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納入“城保”會對農民工就業產生什么影響?

    國內有些省市目前對農民工實行“社會綜合保險”(簡稱“綜保”),包含醫療 、工傷 、養老三方面。以上海為例,上海市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處長趙建德說,目前上海參加“綜保”的農民工有380多萬人。

    但如將農民工納入“城保”,按照上海現行規定,個人每月要繳納上一年月均工資8%,單位則要繳納22% ,加上醫療和工傷保險,單位可能要繳納40%至50% ,“比如,除每月發給農民工2000元工資外,單位還要為其繳納800元至900元‘城保’費用,農民工自己每月也須繳160元”,這會增加雙方負擔,尤其是增加用人單位成本。

    趙建德說,“辦法”實施,短期內可能會對農民工就業產生一些影響,有關部門應提早分析,做好應對。

    養老保險轉移資金這樣計算

    《辦 法》第四條規定: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按下列方法計算轉移資金:

    (一)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

    (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 的總和轉移 ,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據新華社整理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修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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