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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審議 養老保險退休前未繳滿15年可延繳

個人繳費至滿15年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2009-12-23 10:13   來源: 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手機看新聞 半島網 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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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為期5天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12月22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繼續審議侵權責任法草案、海島保護法草案、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社會保險法草案、國防動員法草案、選舉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審議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其中,社會保險法草案增加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目前,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最低繳費年限為連續累計15年,這個門檻有望被降低。12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審議社會保險法草案,草案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 15年的,可以補繳至滿15年后,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1997年,國務院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根據規定,參加工作、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

    對此,有些常委委員、地方提出,這樣規定不盡合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研究,建議此次審議的社會保險法草案增加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領取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

    這就意味著,養老保險繳納打破了連續繳費的僵化規定,中間出國或上學等均不受影響,只要累計滿15年即可享受。其次是打破了退休前需繳夠 15年,退休后不得一次性補繳的規定。比如一名職工在退休前一年,只繳納養老保險金10年,其可以在退休前一次性補齊剩余的5年費用,在退休時仍可享受基本養老金。

    草案其他規定

    社保基金定期公布收支

    【規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的情況。國務院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

    【解讀】社會保險法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時,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提出,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作為社會保障的戰略性儲備保障資金,在社會保險法中應當作出規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柏林表示,法律委經同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增加此規定。

    社保費實行統一征收

    【規定】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征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解讀】社會保險法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和征收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部門、地方提出,現在有的地方不同險種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不統一,影響了征繳效率,增加了征收成本,同時也不方便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應當作出更明確的規定。

    繳費情況定期告知個人

    【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按時足額征收社會保險費,并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解讀】一些常委會委員和社會公眾提出,草案規定社會保險管理的內容比較多,規定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權利的內容比較少,社會保險法應當增加規定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的監督等權利。為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研究,建議將草案相關條款進行修改。

    醫保先行支付義務明確

    【規定】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拒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的,第三人拒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解讀】草案原來規定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有的地方提出,實踐中由第三人侵害發生的醫療費用,有的第三人拒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只能由自己承擔。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研究,建議草案增加此項規定。

    刪除兩保險合并實施規定

    【規定】刪去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合并實施的原則規定。

    【解讀】草案審議稿原來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一標準,合并實施。

    一些常委會委員提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待遇標準低,而城鎮居民的醫療服務需求和成本都遠遠高于農村居民。如果兩者合并實行,可能會造成城鎮居民侵占農村居民的利益,與國家提倡的“城市反哺農村”的做法不一致。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研究,建議草案刪去這一條款,同時增加規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京華時報》供稿

    代表候選人應與選民見面

    選舉法修正案草案還進一步明確基層代表的含義

    全國人大常委會12月22日再次審議選舉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二審稿進一步明確選舉委員會根據選民或者代表候選人的要求,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的問題。

    一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提出,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目的是便于選民了解代表候選人,便于投票選擇。因此,選舉委員會應當根據選民的要求,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贊成上述意見,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選舉委員會根據選民的要求,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由代表候選人介紹本人情況,回答選民問題。”

    選舉法修正案草案進一步明確了基層代表的含義。草案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基層代表,特別是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代表。”

    同時,這一草案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基層代表,特別是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代表;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這一草案如獲通過,中國將實現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更好地體現人人平等、地區平等和民族平等的原則,擴大人民民主。

    選舉法修正案草案,暫不對農民工參加選舉作出規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這個問題牽涉面廣,比較復雜,我國戶籍制度的改革正在推進過程中,現在解決這個問題的條件還不具備。因此,這次選舉法修改對此可暫不作規定。各地可以按照中央有關人大換屆選舉工作的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農民工等流動人口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工程“豆腐渣”誰也跑不掉

    侵權責任法草案建議增加“榮譽權”、“婚姻自主權”和“發現權”

    今年以來,全國發生了多起房子倒塌致人傷亡的案件。針對那些直接危及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豆腐渣”工程,全國人大常委會12月22日進行審議的侵權責任法草案規定,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建設和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草案原來規定了建筑物倒塌、脫落、墜落的有關責任。有的常委會委員和專家提出,建筑物倒塌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對此應當作出嚴格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區分建筑物倒塌與脫落、墜落的不同責任,增加一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這意味著,如果一個住宅小區內的樓房倒塌造成人員傷亡和損失,開發商作為建設單位,建筑公司作為施工單位,應承擔連帶責任。有關法學專家還對其中的“其他責任人”進行了解釋。如果設計存在缺陷,就可以找設計部門追償;如果工程監理有問題,由于徇私而沒有進行正常的監理,就可以找工程監理追償。

    另外,侵權責任法草案中,增加了對“榮譽權”“婚姻自主權”和“發現權”的規定。此前,草案規定了民事權益的內容。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現行法律對“婚姻自主權”等民事權益已有規定,草案應當予以明確。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榮譽權”“婚姻自主權”和“發現權”的規定。

    經這一修改后,侵權責任法草案的相應條款變更為:“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國防動員法草案

    動員工作由國務院中央軍委共同領導

    全國人大常委會12月22日進行二次審議的國防動員法草案明確規定,全國的國防動員工作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共同領導。草案規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共同領導全國的國防動員工作,制定國防動員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實施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的議案,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和國家主席發布的動員令,組織國防動員的實施。

    草案規定,編制國防動員實施預案,應當在指揮、力量使用、信息和保障等方面與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相銜接。草案規定,國防動員計劃和國防動員實施預案,根據國防動員的方針和原則、國防動員潛力狀況和軍事需求編制。軍事需求由軍隊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

    法草案還規定,國家實行預備役人員儲備制度。國家根據國防動員的需要,按照規模適度、結構科學、布局合理的原則,儲備所需的預備役人員。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

    三分之一以上村民可聯名罷免村委會成員

    12月22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完善了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罷免程序。

    近年來,在一些地方出現了村民委員會成員“難罷免”和“亂罷免”現象,引起了社會各界關注。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確保村民委員會正常工作運轉,修訂草案明確規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理由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修訂草案明確,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表決罷免要求的村民會議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

    村民委員會選舉是實行村民自治的重要環節。修訂草案完善了村民選舉委員會的組成和推選程序。修訂草案規定,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組成,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

    ●海島保護法草案

    無居民海島未批準開展旅游將被究責

    全國人大常委會12月22日進行三審的海島保護法草案,增加了在未經批準利用的無居民海島組織開展旅游活動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草案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在無居民海島上建設工程設施或者組織開展旅游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于海島保護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指出,草案二次審議稿曾規定,禁止在未經批準利用的無居民海島開展旅游活動。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對違反這一規定的應追究法律責任。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研究,建議增加在未經批準利用的無居民海島組織開展旅游活動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打擊販運人口

    批準加入“補充議定書”聯手打擊拐賣兒童

    全國人大常委會12月22日開始審議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加入《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于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補充議定書》(簡稱《補充議定書》)的議案。《補充議定書》由序言和20條正文組成,主要內容有:

    ——規定了《補充議定書》的宗旨是加強國際合作,共同預防和打擊人口販運,特別是販運婦女和兒童,并保護和幫助人口販運活動被害人。

    ——對“人口販運”“兒童”的概念進行了界定。

    ——要求締約國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將人口販運活動規定為刑事犯罪。

    有關部門經研究論證認為,《補充議定書》的內容與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和精神相一致,加入《補充議定書》有助于落實《中國反對拐賣婦女兒童行動計劃(2008年~2012年)》。

    國務院在有關提請審議加入《補充議定書》的議案中同時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受《補充議定書》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約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另行通知前,《補充議定書》暫不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本版稿件均據新華社(署名除外)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修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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