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溫家寶總理8月1日簽署第531號國務院令,公布《公共機構節能條例》(以下稱《條例》)。新華社11日受權播發這一條例。《條例》包括6章43條,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規旨在推動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等公共機構節能,提高公共機構能源利用效率,發揮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節能中的表率作用。《條例》要求公共機構加強用能管理,采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減少、制止能源浪費,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要求開展能源審計
《條例》指出,公共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能源審計,對本單位用能系統、設備的運行及使用能源情況進行技術和經濟性評價,根據審計結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條例》同時也公布了能源審計的內容,包括查閱建筑物竣工驗收資料和用能系統、設備臺賬資料,檢查節能設計標準的執行情況;核對電、氣、煤、油、市政熱力等能源消耗計量記錄和財務賬單,評估分類與分項的總能耗、人均能耗和單位建筑面積能耗;檢查用能系統、設備的運行狀況,審查節能管理制度執行情況;檢查前一次能源審計合理使用能源建議的落實情況。
能源審計內容還包括查找存在節能潛力的用能環節或者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議;審查年度節能計劃、能源消耗定額執行情況,核實公共機構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的說明;審查能源計量器具的運行情況,檢查能耗統計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
能源消費要上報統計
《條例》指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能源消費統計,如實記錄能源消費計量原始數據,建立統計臺賬,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報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費狀況報告。
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上述條例要求公共機構實行能源消費計量制度,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實行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并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及時發現、糾正用能浪費現象。
根據《條例》,公共機構應當在能源消耗定額范圍內使用能源,加強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作出說明。
將納入負責人考核評價
《條例》明確指出,公共機構負責人應對本單位節能工作全面負責。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應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節能目標完成情況應當作為對公共機構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節能管理的規章制度,開展節能宣傳教育和崗位培訓,增強工作人員的節能意識,培養節能習慣,提高節能管理水平。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公共機構浪費能源的行為,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對在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要求設置能源管理崗位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等公共機構應當設置能源管理崗位,實行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重點用能系統、設備的操作崗位應當配備專業技術人員。《條例》還要求公共機構建立、健全本單位節能運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統操作規程,加強用能系統和設備運行調節、維護保養、巡視檢查,推行低成本、無成本節能措施。《條例》指出,公共機構應當減少空調、計算機、復印機等用電設備的待機能耗,及時關閉用電設備。公共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空調室內溫度控制的規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風,改進空調運行管理。公共機構電梯系統應當實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設置電梯開啟數量和時間,加強運行調節和維護保養。《條例》要求公共機構辦公建筑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節能照明燈具,優化照明系統設計,改進電路控制方式,推廣應用智能調控裝置,嚴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裝飾用照明。公共機構應當對網絡機房、食堂、開水間、鍋爐房等部位的用能情況實行重點監測,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根據《條例》,公共機構的公務用車應當按照標準配備,優先選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潔能源的車輛,并嚴格執行車輛報廢制度。公共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公務用車,制定節能駕駛規范,推行單車能耗核算制度。公共機構應當積極推進公務用車服務社會化,鼓勵工作人員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
違反規定要負法律責任
《條例》指出,公共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并由有關機關對公共機構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這些行為包括:未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規定將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備案的;未實行能源消費計量制度,或者未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實行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并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的;未指定專人負責能源消費統計,或者未如實記錄能源消費計量原始數據,建立統計臺賬的;未按照要求報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費狀況報告的;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未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作出說明的;未設立能源管理崗位,或者未在重點用能系統、設備操作崗位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未按照規定進行能源審計,或者未根據審計結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拒絕、阻礙節能監督檢查的。《條例》規定,公共機構違反規定超標準、超編制購置公務用車或者拒不報廢高耗能、高污染車輛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對車輛采取收回、拍賣、責令退還等方式處理。《條例》強調,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據新華社
國務院有關負責人就條例答記者問
8月11日,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制定條例的總體思路和遵循的主要原則是什么?
答:制定條例的總體思路是:根據節約能源法有關公共機構節能的規定,總結近年來開展國家機關節能工作的實踐經驗,從公共機構用能的實際情況和特點出發,以提高公共機構能源利用效率為核心,有針對性地細化節約能源法的有關規定,特別是要健全公共機構節能管理體制,明確部門職責,完善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制度和節能措施。條例的制定主要遵循了三項原則:
一是,有關制度和措施相對從嚴,以促使公共機構節能真正走在全社會的前列,充分發揮其在全社會節能工作中的模范帶頭作用。
二是,注重制度和措施的實效性和可操作性,確保各項規定明確、具體、有力,同時又切實可行,便于操作。
三是,堅持約束與激勵相結合,既明確規定公共機構節能的法定責任和義務,又確立節獎超罰的激勵措施,增強公共機構節能的自覺性和積極性。
問:條例對公共機構節能確定了什么樣的管理體制?
答:為了有效地貫徹實施節約能源法關于公共機構節能的規定,進一步明確有關部門在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中的職責,使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切實做到有人抓、有人管,草案分三個層次規定了既有統一監督管理,又有相互協調配合的公共機構節能管理體制:
一是,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主管全國的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國的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二是,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是,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系統各級主管部門應當在同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指導下,開展本級系統內公共機構節能工作。據新華社 [編輯: 麥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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