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時評丨高空拋物,定罪和鎖定肇事者一樣重要
半島評論員 高書華
從3樓扔下兩把菜刀,被判有期徒刑6個月和2000元罰金。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高空拋物罪作為獨立罪名施行的首日,江蘇省常州市溧陽區法院審理的高空拋物案件一審宣判,肇事者徐某某認罪認罰不上訴。該案是高空拋物入刑后的全國首例判決。
高空拋物,被稱為“飛來橫禍”,一個雞蛋如果從4樓拋下便會讓人頭上起包,要是換做從25樓拋下便可致人當場死亡。近年來,高空拋物在多地頻發,成為“懸在城市上空之痛”,原因就是違法成本太低,維權成本又太高。
而3月1法律剛一生效便有宣判,說明高空拋物需要治理的現實緊迫性,也更大程度上體現了法律的震懾性,扔下兩把菜刀,幸好沒傷到人,卻要因此失去6個月的人身自由,從此留下案底,很大概率上對子女前途也會有影響,刑期雖然不長,但震攝性極強。
在刑法覆蓋到高空拋物罪之前,關于高空拋物的處罰往往以結果為導向,造成后果的才處罰,但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又未免“起刑點高”,因此以這一罪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并不多,更普遍的是承擔民事責任。但這種處罰力度,相比于高空拋物行為所能帶來的嚴重后果,無法戳中肇事者的痛處,這也是他們“有恃無恐”的原因所在。
生效的新刑法在法律界人士看來,是降低了入罪門檻,對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高空拋物行為也能予以刑罰制裁,徹底擺脫了以結果來定罪。如今,輕有“高空拋物罪”,重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付高空拋物已無法律死角。隨手一拋,即使沒造成人員傷亡,抓到都可以判刑,代價不能說不大。所以,當需要付出相當大的代價時,就可以管住很大一部分“非常隨意”的手了。
但也應該看到,如果抓不到肇事者,那法律就將陷入無人擔刑責的尷尬境地,高空拋物可以發生在城市的任何角落,目前很多地方監控設施和智能設備都不健全,當高空拋物發生并造成傷亡時,很難第一時間找到肇事者,而警方通過現場走訪和還原拋物軌跡等技術手段破案,相當耗時費力,結果也往往難盡如人意。
2016年11月,四川遂寧健身鐵球空中墜落砸死未滿一歲的女嬰,當地公安核實鐵球降落處整棟住戶所有居住情況,但未能找到拋物者。4年后的2020年8月,法院判決該樓棟的所有業主包括底層門面的經營者,每戶賠償3000元,但肇事者依然“逍遙法外”。
而就在3月2日,上海出現首例因涉嫌高空拋物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2月初,蔣女士被從高空扔下的白色塑料袋砸中,數塊破碎的瓷片劃破了她的左臉頰,傷口縫了多針。派出所逐層逐戶走訪排查,將犯罪嫌疑人於某抓獲,這次鎖定肇事者,足足花了警方20天時間。
近日,西安一男子從21樓高空扔下椅子,差點砸上人行道,警方根據物業提供的監控,很快找到了肇事者并將之刑拘。
由此看來,整治高空拋物,還大家頭頂上的安全,鎖定肇事者和給高空拋物定罪一樣重要,只有盡快高效找到肇事者,法律才能為被害者伸張正義。要100%找到肇事者,讓高空拋物發生一起,懲治一起。這就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推動城市智能化發展,在威懾和找到肇事者上下功夫,比如可以在小區或商場安裝智能設備,專門監控高空拋物,或由政府牽頭,推出高空墜物智能預警監測系統等,為警方辦案提供便利條件。
生命安全高于一切!無論是抓到肇事者,還是根據危害程度讓他們擔刑責,最終目的還是為了管住隱藏在高空中的蠢蠢欲動的手。不要忘記了,今天你扔了,明天從別人樓下走過,你也有可能被砸,只有人人都管住自己,才能杜絕高空拋物。